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故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具体可咨询税务部门。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申领财政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发布日期:2025-03-2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1539G/2025-0012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9 |
名称: |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申领财政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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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故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具体可咨询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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