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1539G/2025-0012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3-19
名称: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申领财政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2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申领财政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发布日期:2025-03-20  浏览次数:-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故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收入,应开具税务发票,具体可咨询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