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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哪些义务?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13 【字体: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机构现场管理;

  (二)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发现采购文件有不明确事项或对规则理解有歧义时,要求招标机构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澄清;

  (五)认真审阅采购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等评审资料,公正客观审慎评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情形,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废标;

  (六)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专家身份以及项目评审信息;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配合招标机构组织复议;

  (八)当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和需回避的信息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九)参加和接受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主动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