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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采购的项目范围及实施要求是什么?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3-22 【字体:

  根据《深圳市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自行采购的项目范围及实施要求为: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②以下9类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应急抢险、抢修且预算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部门规章为准)的工程项目。

  (二)办公及工作所需场地、建筑物的租赁;采购人不掌握物业管理主导权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活体动物、标本、化石、干尸实物、文物及相应服务的采购。

  (四)直升机托管(含机库租用、飞行计划拟定和申报代理、飞行勤务保障代理、航材进出口业务代理、航材采购与维修、涉及直升机托管服务的办公场所租用等,不含直升机整机的采购);公务用车、船艇、直升机等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消防设备用气等。

  (五)直接向境内出版商购买图书、报刊和电子文献资源。

  (六)根据政策要求采购脱贫地区或深圳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

  (七)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职业资格、技能资格、公职人员招录、辅警招录等相关考务工作(含考试场地租赁、命题、组织考试、体检等);公职人员及辅警人员的体检。

  (八)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布草洗涤消毒服务、医疗废物处置服务。

  (九)邮政投递(指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

  上述项目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进行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纳入自行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分级授权、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以下方式分类组织实施自行采购。

  (一)对于抢险救灾类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金额二十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对照前述原则性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细化本单位可以适用于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项目情形、限额标准、决策程序,在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二)对于不适用于直接确定供应商的自行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主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对于经常发生的自行采购项目,比如公务车加油、公务车维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装饰修缮等,采购人可以自主建立适用于本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预选供应商库,明确预选规则,按照预选规则从预选供应商库中确定具体项目的供应商。预选供应商库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备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取消预选供应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