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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03 【字体: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