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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分所的条件?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2-05 【字体: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3)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4)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年业务收入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6)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至少有10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5)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