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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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分所需递交什么材料?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5-23 【字体:

  申请材料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电子扫描件1份);   

  2.全体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电子扫描件1份);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电子扫描件1份);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电子扫描件1份);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电子扫描件1份);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电子扫描件1份);   

  7.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4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电子扫描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