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亲情之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26栋506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10F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老人呼援通设备购置及运营服务”项目(编号:SSZX2014-139)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本项目主要采购的应是老人呼援通设备及服务,不应是采购老人手机。
理由如下:
第一,从采购人前几批及本次招标文件及政府规划性文件均可看出“老人呼援通”设备就是一种固话式呼叫器,招标文件中对拟采购设备也描述为老人紧急救助而专用的“呼叫器”设备,没有描述为老人手机。
第二,招标文件第五章中的“项目背景、具体技术要求及商务需求”明确采购目的是为了解决老人紧急救助而提供紧急呼叫服务,进行“老人呼援通设备和服务运营”的招标采购。采购人先前采购的案例也证明采购人自己也把“老人呼援通设备”与老人手机区别开来。
第三,老人呼援通设备不同于老人手机,呼援通设备的特点是功能简单、质量稳定、按键少。“一键通”保证能够准确同时发送呼叫号码到24小时人工服务中心和用户家属及社会救助机构,实现紧急救助的目的。而老人手机功能键较多,老人出现危险情况时,不利于老人操作,不能很好实现紧急救助目的。
第四,本项目采购名称为“呼援通设备采购”,如果是采购老人手机,就应明确项目名称为老人手机采购项目,不应借呼援通设备名义来采购老人手机。
2.中标人中国联合网路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深圳分公司)不具备履约的设备及运营服务的能力,目前联通深圳分公司采用的都是品牌厂商的手机,而非“呼援通”呼叫设备,同时,由于联通深圳分公司没有老人服务平台,有可能将其服务转包给12349运营商,完全不符合本项目明确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的宗旨。
3.联通深圳分公司没有老年信息服务运营经验及老年服务网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理由如下: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及联通深圳分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可以知道联通公司深圳分公司不符合招标要求。
4.本项目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的评分项。
理由如下:投诉人属于中小企业,已多次中标且履行相关项目,说明中小企业完全有能力履约相关项目。本项目设置较大比重与项目无关的分值,却未将具体要求及实施方法列出评定,属于表述不明,未达到用户真正需求。技术评分第6项的规定涉嫌存在误导专家的行为。
5.联通深圳分公司演示的是“老人手机”,并非“老人呼援通设备”。
二、被投诉人答复
1.老人“呼援通”设备购置及运营服务项目为根据政府公益计划第二批为深圳市老人采购配置的呼叫服务设备和系统。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科技产品的发展,政府有义务有责任顺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为老人提供更加人性、更加现代、更加智能、更加贴心便捷的服务。
采购方认为,第一批采购的简单按键式呼叫器,相比之下不管在技术水平上,还是在服务上,甚至在对老人更人性化的贴心服务上都已经落后于时代。比如固定式呼叫器只能安装在家中,老人外出时无法携带,不能多个号码呼叫等等。因此政府希望为老人提供更先进更现代更贴心的服务和产品,希望采购可随身携带的,能随时定位的、多功能的、智能化的呼叫器。
2.联通深圳分公司没有生产本项目采购货物所需要的“呼援通”硬件产品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不是同一概念。本项投诉完全是概念错误。
3.投标单位具有老年信息服务的运营经验及老人服务网点,属于评分项目但非资格条件。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老人,采购人希望有类似的经验和更多的服务网点更好,但这仅属于加分项。
4.12349公益服务平台实现了与电话、短信、呼叫平台的无缝对接,实现了社区居民与公益服务机构的对接,实现了对社区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居民自助互助等服务。所以,采购方要求与12349平台对接是完全合理的。同理,招标文件中因此而设的条款并不排斥中小企业。
5.在本次招投标的演示中,联通公司演示了所投产品,积极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
三、我委调查核实情况
1.本项目采购计划及招标公告涉及的名称均为老人“呼援通”设备购置及运营服务,货物清单显示为“呼援通购置费,6000台”。
2.中标人联通深圳分公司拟投产品系定制老人手机。
3.老人呼援通设备概念不完全等同于老人手机概念。
4.投诉人没有提供中标人联通深圳分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中标人联通深圳分公司可能将其中标服务转包给12349运营商的证据。
5. 老年信息服务运营经验及老年服务网点属于评分项,不是资格性条款。
另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分项——“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与履约情况”、 “投标人规模(员工人数)情况”、 “服务网点”存在排他性、歧视性情形。
鉴于以上调查事实,我委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关于第1项、第4项和第5项的投诉予以支持;
(二)投诉人关于2项和第3项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三)本项目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内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