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6〕22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15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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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南环东路44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移动泵车采购项目”(预算300万元,招标编号:SZCG2015058974)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中标供应商——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汽公司)所投产品NJ5120TDY4为电源车,明显与本次招标投标项目移动泵车的要求不相符,应当给予废标处理。

  (二)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长江公司)所投标产品——路鑫牌NJJ5160XDY4(1500立方米/小时)汽车和NJJ5160XDY4(3000立方米/小时)汽车均为电源泵车,与招标文件“非电力源动力”要求不相符,应当给予废标处理。

  (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规格偏离表的响应,投标人应当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指明资料在投标文件夹中的具体位置。而中标供应商并未在此项做出说明,无法证明其技术响应的真实性。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南京南汽畅通公路机械有限公司所投标产品提供了照明动力源和水泵动力源,符合招标文件非电力源动力驱动的要求。

  (二)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移动泵车采用了车载柴油机作为动力源直接驱动,符合招标文件非电力源动力驱动的要求。

  (三)投诉人在提出质疑时将第三点质疑问题撤销,并同意第三点问题可以不回复。

  三、我委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论证,情况如下:

  (一)关于中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经调查,工信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19批)”显示,畅达牌NJ5120TDY4NJ5160TQX4型号汽车分别为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源车和工程抢险车,而不是移动泵车;若要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还需加装相关设备,但中标人所投改装车尚未获得工信部审批发放的合格证。这种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移动泵车由装载车辆和泵体结合,车辆已取得国家机动车安全行驶相关合格证明”的要求,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经专家论证,中标人南汽公司投标文件所投车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因此,投诉成立。

  (二)关于金长江公司所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经查询,工信部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2批)”显示,金长江公司“路鑫牌”NJJ5160XDY4型号车为电源泵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水泵车由车载柴油机或汽车发动机作为动力源(非电力源驱动)”的要求。即使为此车加装车载柴油机作为水泵驱动动力,但改装的车辆尚未获得工信部审批发放合格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投诉成立。

  (三)关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技术规格偏离表的响应不符合招标要求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提出质疑时已被质疑人取消,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我委可以不予受理。为了查明相关情况,我委查看招投标文件,南汽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具体响应的技术参数,也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名称和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规定,我委决定:本项目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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