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州市和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84号30D房
法定代表人:麦光斗
委托代理人:胡家欢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38号
本局已受理投诉人广州市和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公司”)对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体检车两辆项目(招标编号BACG2015057094)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和合公司不满意区采购中心对其质疑的复函,向我局提起投诉,认为中标人深圳市申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一公司”)不是金旅牌XML5060XYL18医疗车的合法授权人,其产品授权无效,不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请求废除原中标结果,要求重新评审。
理由如下:1、区采购中心就质疑作出的回复函,称本项目提供授权并非为本项目必须的内容是断章取义,理由不充分。招标文件第三章附件1写明需提供授权,且招标书编制软件也明确需提供产品授权。2、本项目拟中标人申一公司不是其投标产品金旅牌XML5060XYL18医疗车的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人。和合公司才是厦门金旅医疗车的唯一授权代表,申一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其产品授权无效。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中标人的意见
被投诉人区采购中心认为:1、招标文件15.5条规定原则上单一货物招标同一品牌只能有一个投标人(集成项目除外)。由于本项目属于集成项目,不适用同一品牌只能有一个投标人的规定。2、本项目“投标资料表”没有要求提供所投货物的授权书,不违反招标文件15.6条规定。3、中标人申一公司提供了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采购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卫生监督所认为:一、认同区采购中心的观点,提供授权并非为本项目必须的内容。二、对于和合公司提出的申一公司未取得产品授权的问题,我所认为:1、区采购中心的评标过程是公平、公正的。评标时已对申一公司的投标资格进行了审查,确认了该公司是合格的投标人。2、既然提供授权并非为本项目必须的内容,那么申一公司是否取得产品授权应与中标结果无关;3、申一公司在投标书中也已提供了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授权,既然和合公司声称其也获得了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授权,并且具有合法性和排他性,建议函请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对项目的授权进行最终的鉴定。
中标人申一公司认为:申一公司是符合要求的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真实合法提供,成为中标人是实至名归。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车辆授权书是由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出具的针对项目的专项授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在证据方面,申一公司向我局提交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出具的《证明》及2016年2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确认唯一授权给申一公司参与本采购项目,且没有给其他单位授权等相关文件。
三、投诉事项认定
经审查,我局认为:中标人申一公司是其投标产品金旅牌XML5060XYL18医疗车的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人,具备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理由如下:
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目录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授权书(如有)”。此外,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5.6 条规定:“投标人必须按照“投标资料表”的规定提供货物的授权书(当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生产或制造时适用),否则将导致废标。”,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料表”未规定须提供货物的授权书。综上,本项目的投标人可以提交产品授权书,但此规定并非废标条款,如投标人未提交产品授权书不会导致废标。
其次,中标人申一公司提供了产品授权书。申一公司在投标时提交了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6日出具的《授权书》,授权申一公司就本项目进行投标,并承诺如申一公司中标,将按照招标人要求期限内供货给申一公司,提供合法的上牌手续,保证车辆质量和售后服务。根据此《授权书》,申一公司取得了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的合法有效授权,由于授权未限制仅授权具体某品牌,可以认定申一公司取得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旗下所有品牌的授权,且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至今未撤销对申一公司的授权。
最后,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证实申一公司的授权书真实有效。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出具的《证明》及2016年2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唯一授权给申一公司参与本采购项目,且没有给其他单位授权等相关文件。此外,经向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总部正式发函确认授权情况,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回函,再次确认仅对申一公司出具过授权,也即申一公司系本项目唯一授权人。
综上,根据目前书面材料,中标人申一公司是其投标产品金旅牌XML5060XYL18医疗车的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唯一的合法授权人,具备招标文件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不应作废标处理,和合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因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现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宝安区财政局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