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6〕117号)
投诉人:深圳市智慧校园设备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华新村32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冯文兴
联系电话:0755-23917733
被投诉人1: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38号
被投诉人2:深圳市华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一路52号博兴大厦9楼D座
我局已受理投诉人深圳市智慧校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区采购中心组织的“8所学校信息发布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ACG2016124148,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1、中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数字书刊资源”产品响应属于盲目响应、虚假应标。依据:中标人所投产品侵犯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创新”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中标人对招标文件“信息播放系统”与“标识牌应用系统”及“互动展示系统软件”等软件产品的响应属于盲目响应、虚假响应。依据:中标人所投“和丰智能互动信息发布终端软件V3.0”不满足招标文件对信息播放系统的技术参数要求。
二、被投诉人的回复
区采购中心于2016年9月2日回复我局,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华亿教育所投产品满足招标参数的要求。
中标人深圳市华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教育公司)2016年9月1日回复我局,称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三、我局对投诉事项认定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阅了本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向采购相关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对有关投诉事项做出说明。经调查,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中的“数字书刊资源”内容资源要求:★6).提供《读者》(主刊)、《故事会》、《看天下》、《南风窗》、《教学与管理》、《知音》、《故事作文》、《科幻世界》、《智慧少年》、《儿童故事画报》等电子期刊借阅服务。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数字书刊资源”内容资源第6点部分电子期刊响应所投产品侵犯龙源创新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提供了龙源创新公司的知识产权声明函及相关授权确认书,表明龙源创新公司对《读者》(主刊)、《故事会》、《看天下》、《南风窗》、《教学与管理》、《知音》、《故事作文》、《科幻世界》、《智慧少年》、《儿童故事画报》等电子期刊享有在机构用户领域里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调查,中标人所投产品为“行知阅读V5.0”软件,响应为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该项的相关要求,并作出“无偏离”响应。区采购中心依法组织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专家认为中标人的响应情况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同时,龙源创新公司的知识产权声明函及相关授权确认书并保留追诉权,不能证明中标人已侵犯其权益,也未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以及侵权行为。故,投诉人对于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关于信息播放系统的技术参数要求为:1. 出现网络异常情况时,仍能持续播放原节目或可通过U盘导入新节目内容进行播放; 2. 支持高清的视频文件、图片文件、二维动画以及数字音频文件的解码播放。3. 支持普通、定时、插播节目单;节目单可在任意周期自动循环;单一节目单时长可超过24小时; 4. 单一区域可叠加图片、视频、音频、跑马灯字幕任意组合播放; 5. 支持多模板场景切换,场景切换时原区域移动、缩放,内容可持续播放; 6. 支持多模板、多区域、音视频、图片、字幕混合插播; 7. 单一区域控制和模板分离技术,模板和每一个区域的节目单都可独立发布; 8. 支持断点续传、文件完整性检测,素材一次下载可重复使用; 9. 多媒体播放可以按照既定策略进行。策略包括播放文件清单、文件播放顺序、循环播放、定时播放等; 10. 终端参数反馈:用户使用统计信息及设备运转状态信息; 11. 支持终端的软件远程升级。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所投“和丰智能互动信息发布终端软件V3.0”不满足招标文件对信息播放系统的技术参数要求。具体表现为“和丰智能互动信息发布终端软件V3.0”产品不具备1、4、6、7、10、11项技术参数,对2、3、5、8、9项技术参数显示功能不全。
经调查,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为“无偏离”,并提供软件开发运营商的证明材料表明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区采购中心依法组织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专家认为中标人的响应情况满足招标文件的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该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