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6〕221号)
投诉人:武汉武大卓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大学园路4路6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6127816)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我委对该投诉予以受理。
一、投诉人称
(一)武汉滨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湖公司)提供的车辆公告263批次不满足招标文件车辆国五排放标准的要求,以假的车辆公告详细信息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骗取中标。
(二)滨湖公司提供的探地雷达后处理软件及采集
软件RADAN(.dzt)为美国GSSI厂家生产,但在技术偏离表中该单位强调以上软件均为自主研发,骗取中标。
(三)滨湖公司提供的合同业绩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的
要求,其提供的业绩不属于和本项目相关的同类业绩。
(四)滨湖公司提供国家道路与桥梁设备计量站的平整
度、车辙检定报告为过期检定报告。
二、被投诉人答复称
(一)关于车辆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滨湖公司投标文件及质疑答询资料,滨湖公司提供的承诺函已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其投标文件第12页公告详细信息及190页《技术参数偏离表》已对263批次车辆排放标准作出说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评委会决定维持原评审决定。
(二)关于软件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滨湖公司投标文件及其质疑答询资料,滨湖公司投标文件第11页至第19页已证实其所投上述软件为非进口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评委会决定维持原评审决定。
(三) 关于业绩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滨湖公司投标文件及其质疑答
询资料,滨湖公司提供的5个业绩均属于综合检测车同类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评委会决定维持原评审认定。
(四) 关于检测报告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滨湖公司投标文件及其质疑答
询资料,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检测报告有效期作具体要求,因此评委会决定维持原评审认定。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调查情况
(一)关于滨湖公司提供的263批次车辆不满足国五排放标准要求问题。
滨湖公司投标文件公告详细信息及《技术参数偏离表》已对263批次车辆排放标准做出说明,明确排放标准为“GB17691-2005国V,GB3847-2005”,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工信部公布的详细数据资料网址及网页截图,以及证明资料扫描件,并没有证据证明滨湖公司提供了虚假资料。 (二)关于探地雷达后处理软件及采集软件问题。
滨湖公司投标文件已响应的型号MMTSIPS-V1.0后处理系统软件及MMTSDAS-V1.0车载采集系统软件,相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证明其为自主研发,并没有证据证明该软件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同类业绩证明材料问题。
滨湖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5个近三年同类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四) 关于平整度、车辙检定报告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检测报告有效期做出具体要求,滨湖公司的该项技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