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6〕229号)
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火炬路1号A座306-2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探地雷达综合检测车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6127816)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我委对该投诉已受理。
一、投诉人称
武汉滨湖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滨湖公司)自身没有探地雷达研制能力也没有探地雷达产品,其在投标文件的《项目报价表》中,称其产品“多通道雷达主机及天线”的规格型号为“BH-GPR”,产地为“中国”,品牌为其自主品牌“湖光”,是在提供虚假技术产品材料,谋取中标,事实和证据具体如下:
1.查阅滨湖公司网站,其网站产品介绍中称“自主研发的全新一代BH-GPR探地雷达系统”,但网站上该产品介绍中只有一张汽车的正面照片和一张雷达探测原理示意图以及简略的产品说明,没有任何有关探地雷达主机及天线产品照片。
2.滨湖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5个同类产品业绩资料中,均没有探地雷达。
3.滨湖公司在投标文件《货物说明一览表》和产品说明书中,提供了一张尺寸极小的BH-GPR多通道雷达主机的图片,该图片中的物体及其模糊不清,无法辨识,而在另一个项目中滨湖公司提供了探地雷达产品照片与美国GSSI探地雷达网站产品图片一致。
4.滨湖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对其所谓多通道探地雷达产品技术指标的说明中,全盘照抄了美国GSSI探地雷达SIR-30的技术指标,连雷达数据格式也是GSSI雷达专有的RADAN(.DZT),产品外观尺寸和重量也与美国GSSI雷达-SIR-30完全一样。
二、被投诉人答复称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滨湖公司投标文件及其质疑答询资料,滨湖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承诺函已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其提供的产品证明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委会予以认可。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调查情况
1. 滨湖公司投标文件中已经就招标文件关于“多通道雷达主机及天线”的要求予以响应。同时,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的拟投产品必须在投标人的官网有所显示,因此,投诉人以滨湖公司官网没有拟投产品的照片为由认定滨湖公司提供虚假技术产品材料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2. 滨湖公司提供的近三年同类业绩虽然不包含“探地雷达”的名称,但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三年同类业绩”材料的要求。
3.并没有证据显示本案中滨湖公司提供的多通道雷达主机的图片与美国GSSI探地雷达网站SIR-30产品图片完全一致。
4. 关于滨湖公司多通道探地雷达产品说明书问题,滨湖公司投标文件已经对招标文件的相应技术参数要求作出响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滨湖公司的响应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滨湖公司提供的产品证明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滨湖公司提供了虚假技术产品资料,投诉人的投诉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大连中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