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80号)
投诉人:深圳市久美博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12051Y,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首层北侧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负责人:叶剑明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17年—2019年年度图书类预选采购(Y)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49482)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4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抄送被投诉人。经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本次招标,我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组成要求(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2)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承诺涵、(5)折扣率表、(6)资格应答及证明文件:①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②提供网站及其功能点截图、③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制作标书。
招标书对网站的要求是“提供网站及其功能截图”我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简书网”网站名称及域名并截图了网站功能,评审委员会主观臆断,称“简书网”不是我公司网站有失偏颇。
招标书并没要求提供建立网站时有关单位的批文及许可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如对我公司网站有疑问,应该按照我公司提供的网站域名打开网站进行甄别查看,或让我公司提交相关资质材料,而不应该惘做评判,草率结论。
二、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应答文件中未提供简书网为投诉人网站的相关证明文件,投诉人与简书网的对应关系不明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没有通过项目评审初审(资格审查)。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内容之一为:投标人具有自己的网站,可以实现书目数据的上传和下载,并能向客户开放书目查询(提供网站及其功能截图)。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网站及其功能截图内容(见附件)为“简书网,网页顶端有深圳市久美博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图书馆业务:Excel书面下载、查书客户端下载、订单上传、图书查询、形象展示、公司简介等”。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诉人提供的简书网站截图能否证明其是该网站的所有人。针对该焦点,本机关分析如下:
第一,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网站名称必须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同时招标文件亦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网站系投标人所有的认定标准。第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投诉人注册网站的名称必须与投诉人名称相同或相似。第三,查看投标人是否具有自己的网站,应通过ICP备案或ICP认证予以考核,而不能仅凭网站名称。第四,经查询投诉人的ICP备案等,简书网确系投诉人申请注册的网站。对于本项目评审中产生的争议,评审专家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只需登录网站便可核实真伪。因此,专家仅凭借网站名称认定投标人资格不符,无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载明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投诉人应组织评审专家对本投诉事项予以纠正。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