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84号)
投诉人:珠海飞航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24954855F,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国际科技大厦1007。法定代表人:周心
被投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与南湖路交汇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层,法定代表人:郑举武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更新尾气遥测仪器项目(招标编号:0658-1701SZTC2045)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抄送被投诉人。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6页,二,总体技术要求中“工作原理和技术参数应符合《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要求》(JB/T11996-2014)”以及“《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对不透光烟度计所采用的光源要求”。
请求:招标文件第6页,删除工作原理和技术参数应符合《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要求》(JB/T11996-2014)。
事实与理由:JB/T11996-2014是部分厂家技术标准作为技术标准的机械行业规范,是一个推荐性质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性要求,相当于一个制造规范,非应用标准。如在招标文件采用该标准,等于限定了机动车尾气遥感检测设备的分类、结构、要求、实验方法、检测规格等条件,对于未参与该机械行业规范的企业具备一定的限定性。
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六条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该项目参数具有指向性,屏蔽其余厂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之“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同时,此项硬性要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中第7页具体技术要求,1,机动车汽柴遥测仪器系统中“1,检测项目:采用近红外波段的激光二极管吸收光谱测量排气中的CO和CO2,采用以氘灯做光源的紫外线分吸收光谱测量NO和HC,采用国标绿激光测量柴油车黑度和不透光以及光吸收系数。”、“2、红外光源:可调谐红外二极管激光器”。
请求:招标文件中第7页,1、监测项目增加NDIR(非分散红外光)测量CO、CO2、HC,DUV(色散紫外光)测量氮氧化物、不透光烟度值。2,红外光源增加红外灯。
事实依据:目前市场上遥测设备的厂家有很多,采用的测量原理和测量方式各不相同,但并不影响测量的精度和测量的结果,都能最终实现遥测系统的稳定性及与在用的固定式遥测设备保持数据一致性。招标人以《广东省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44T594-2009)此地方标准限定测量原理,只采用某一种测量原理,导致其他厂家不能公平、公正、合法的参与,具有严重排他性,不符合现行招标法。监测项目采用NDIR(非分散红外光)测量CO、CO2、HC,DUV(色散紫外光)测量氮氧化物、不透光烟度值同样符合本项目招标需求。同理红外光源也包含其他测量原理所使用的光源,如红外灯。
法律依据:此技术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用地方标准限定外来技术单位参与投标活动。
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中第7页具体技术要求,1,机动车汽柴遥测仪器系统中,“3,测量范围:CO为0%-10%;CO2:0%-16%;HC≤9000ppm(1,3-丁二烯);NO≤8000ppm;烟度为不透光烟度0%-100%”。
请求:招标文件第7页,建议增加HC监测的代表物,如丙烷改为“3,测量范围:CO为0%-10%;CO2:0%-16%;HC≤9000ppm(1,3-丁二烯或丙烷);NO≤8000ppm;烟度为不透光烟度0%-100%”。
事实依据:以1,3-丁二烯作为碳氢化合物监测只是尾气遥感测量众多方法中的一类,汽车尾气遥感测量最终以实现汽车各类气体范围是否超标为最终目的,单以一类测量方法限定众多其他尾气遥感测量单位的参与,招标文件此要求有明显的特指性和严重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六条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具有指向性,屏蔽其余厂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之“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同时,此项硬性要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
《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要求》(JB/T11996-2014)是工信部发布的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要求。鉴于目前尾气遥测设备制造无国家相关强制标准,选择《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要求》(JB/T11996-2014)标准的技术要求,是采购人为保障采购设备质量唯一可选的法规依据,采购人决定采用《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要求》(JB/T11996-2014)标准。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
在国家没有出台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之前,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实施我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三项地方标准的通知》(粤环【2009】23号)的要求,深圳市机动车排气遥感检测、执法采用《广东省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44/T594-2009)。因此,本次采购必须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检测方法、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原则的要求。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更新尾气遥测仪器项目投诉事项解释说明函》、“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更新尾气遥测仪器项目”(招标编号:0658-1701SZTC2045)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招标文件关于投诉事项的要求是否违法。针对该焦点,本机关调查分析如下:
《机动车尾气遥测设备通用技术要求》(JB/T11996-201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4年5月6日发布,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机械行业标准。关于测量方法,该要求是根据《广东省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44/T594-2009)标准而定。关于1,3-丁二烯或丙烷的要求,该方法是尾气遥感测量众多方法中的一类,采购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设定相应的测量种类,且并无证据证明采购人上述三项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