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图解: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10-21 【字体: 政策咨询

9220535.jpg

  一、《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背景

  2019年以来,国家组织多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我市已参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使用试点、扩围、第二批、第三批和第四批工作,截至2021年4月底,累计为我市节省药品采购费用达10.15亿元。

  为了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2020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专门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做了统筹规划,指出结余留用医保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指导意见》和省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虽然对核定结余留用资金作出了计算参数的参考,但对其指标适用、计算方式以及考核指标都留有较大空间,需要制定专门的文件进行落实。

  二、《管理办法》的目标及任务

  《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落实国家、省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积极性,助力三医联动改革发挥更大成效。

  主要任务是通过每年开展一次结余留用资金核算,结合考核评价,将上一年药品集采结余的医保资金部分留用给医疗机构。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从四方面建立起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的常态化机制。

  一是坚持各层次集采、各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管理办法》对国家、省、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统一进行部署,同时将所有执行药品零差率、积极使用集采中选药品节约医保基金支出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结余留用对象,有利于让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共享改革成果,激励其继续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

  二是科学建立结余留用资金核算体系。

  《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指导精神,根据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结余留用比例等因素确定结余留用资金。并根据本市实际增加“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占比”计算参数,避免了重复补偿。

  三是科学合理进行医疗机构考核。

  《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所确定的考核指标,考虑落实集采工作情况、数据收集难易程度等问题,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考核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药品缺货的影响、约定采购量完成的不同情况。

  四是明确结余留用核算有关程序。

  《管理办法》一是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通过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发力,共同落实结余留用相关工作;二是明确结余留用资金结算启动、数据配合、资金拨付与使用等程序,清晰部署每一步工作,并提出相应要求;三是给予充分的申诉反馈渠道,通过结果公示、异议处理等程序的设置,确保结余留用资金核算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医疗机构利益。


相关稿件: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