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2-29 【字体: 政策咨询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经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联合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办法》(深财规〔2017〕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评价激励办法》(深财规〔2017〕5号,以下简称《评价激励办法》),并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组织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招标和资金分存工作。

  原《管理办法》《评价激励办法》对于规范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选择和管理,提高社保基金收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的调整,以及财政部有关资金存放管理的最新要求,根据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对原《管理办法》《评价激励办法》进行修订,调整优化社保基金资金存放规则。

  二、修订内容

  (一)合并原《管理办法》和《评价激励办法》,修订出台《管理办法》

  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同时进一步精简文件,此次修订将原《管理办法》和《评价激励办法》合并,形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两个文件。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联合印发。

  (二)根据财政部要求修订相关条款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对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通知有关要求,《管理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在《管理办法》第一条相关文件规定中,补充增加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二是《管理办法》原第十条、现第八条增加“选择存放银行时,应综合评估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质押保全措施和对深圳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等方面因素,并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相关评估指标,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低于40%。银行经营状况主要包括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对深圳地区经济发展贡献主要银行在深纳税贡献、总部是否在深等”。

  (三)梳理完善其他条款

  主要内容有:一是补充增加《管理办法》原十四条、现第十二条中关于银行质押债券的要求:“银行需提供足额、有效的债券,保障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资金安全”。二是补充增加《管理办法》原第十六条、现第十四条中,暂停存放银行新增定期存款的情形:“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医保局认定对社保基金资金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行为”。三是删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我市设置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中的邮政储蓄银行,原因是2019年2月起,邮政储蓄银行的机构类别已调整为国有商业银行。四是删除《管理办法》第三条市财政局职能“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原因是早期我市社保基金分存存在到期转存的做法,2017年我市社保基金分存制度改革后,已不存在此类做法。五是修改部分文字表述,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修改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利率招标方案修改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分存方案。

  修订后,《管理办法》共包括六章十七条,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部门职责、商业银行存放资格确定、存放银行资金分配、存放银行资格撤销和附则,全面规范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选择和管理。

相关稿件: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