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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13 【字体: 政策咨询

 深财规〔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福利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按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福彩公益金留归本市使用部分,以及按规定应当纳入福彩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归口管理;

  (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厉行节约、讲求绩效;

  (三)实行市区分成、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向社会弱势群体、老年群体等倾斜,突出支持重点;

  (四)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福彩公益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福彩公益金的资金监管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会同市民政局制定福彩公益金管理办法;

  (二)审核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程序提交本级人大审议,经批准后办理预算批复并下达资金;

  (三)加强福彩公益金收支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对市民政部门相关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

  (四)加强彩票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福利彩票市场监管等重点工作;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民政局的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专家评审机制、项目资助等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制定市本级福彩公益金项目资助指南,受理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和社会公示等工作,加强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三)根据福彩公益金项目库审核编制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及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指导各区制定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统筹管理全市福彩公益金投向;

  (四)监督和检查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使用情况,做好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加强彩票监管责任,负责对福利彩票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和重点整治;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机构职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含项目归口单位,以下统称为项目单位)向民政部门申报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预算,科学制定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全市筹集的福彩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实行市区分成。市本级福彩公益金除用于资助市本级公益项目外,可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基层公益项目,具体资金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区两级项目实行分级申报、分级管理。市本级福彩公益金预算由市民政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为福彩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项目单位每季度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项目支出进度,每年度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以及项目管理必要支出。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评估、检查以及公示、宣传、资助标识制作、培训等,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福彩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进度申请拨付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当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毕,符合结转条件的及时办理结转程序,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福彩公益金实行市区分成,每年按照年度福彩公益金可分配总额,结合市区事权划分和市区激励机制等因素,合理核定市区分成资金规模,并根据经济发展和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及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福彩公益金项目库,实现及时申报、及时审核、及时反馈、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做好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福彩公益金项目,按照存续期限分为以下两类:

  (一)延续性项目,即以前年度已安排且依据充分,资助标准明确,绩效状况良好,当年仍需继续安排的项目,或者经批准需分年度实施,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二)当年新增项目,即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开展的,具有必要性、探索性、创新性且经过有关部门审定仅在当年实施的项目。

  新增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符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项目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新增项目还应当具备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充分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市民政部门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申报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第十九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市民政系统项目,由各单位、处室向市民政局公益金管理部门申报;

  (二)其他市本级申请项目,由项目归口单位统筹向市民政局公益金管理部门申报;

  (三)区级项目,由各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项目申报具体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可靠,包括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福彩公益金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内容、金额,申请项目的依据、理由,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具有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

  (二)项目的绩效管理目标材料;

  (三)项目支出计划;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项目单位应当依照福彩公益金的有关规定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时,若需配套与实施项目相关的资金,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到位,保障资助项目如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项目审批程序:

  1.市民政局福彩公益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2.市民政局福彩公益金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新增项目或重大调整的延续性项目进行项目评审;

  3.市民政局福彩公益金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福彩公益金项目库,并汇总编制福彩公益金收支预算;

  4.项目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进行项目库录入申报;

  5.市民政部门编制福彩公益金收支预算方案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6.市财政局批复福彩公益金收支预算,下达资金指标。                                 

  (二)区级项目审批程序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区级福彩公益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区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支付。

  第二十四项目支出预算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需使用预算准备金的项目,由民政部门根据单位需求按预算准备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分级管理、讲求绩效,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要求执行。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应当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项目单位应当将福彩公益金用于指定项目,建立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机制,并书面保证资助期内不得改变本机构的性质和经营范围。若擅自改变本机构性质或者经营范围,应当全额退还资助金。

  第二十七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八条凡属于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项目和设备购置等,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及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资产,由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若改变用途或变动产权,所取得的收入,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市民政局福彩公益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档案、台账,妥善保存以下资料:

  项目申请书;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预算表;

  受资助的批复文件;

  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永久性标志图片或者活动宣传图片;

  其他要求报送的文件材料。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标识。其中: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的永久性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深圳”标识。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三十二条完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网站、民政部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福彩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结果、接受投诉等信息;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福彩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形成常态化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福彩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福彩公益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对福彩公益金项目组织实施审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第三十五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及年度审计或者绩效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落实福彩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将项目单位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缓拨福彩公益金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终止拨款,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削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福彩公益金;

  (二)违规用于第十二条明示的“不得用于”支出项;

  (三)违规分包或转包;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对在福彩公益金管理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工作人员,由市财政、市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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