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1-24 【字体: 政策咨询

  深府办函〔2023〕8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关于财政科研经费改革文件精神,创新改进我市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新型举国体制深圳路径,为全面推动深圳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

  (一)落实科技捐赠税收政策、探索市外科研单位项目资助。鼓励社会力量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科学基金捐赠,落实企业科技投入相关税收优惠。探索市外科研机构牵头或单独申报承担我市科研计划项目,一定条件下允许科研资金出市资助市外科研单位,同步建立市外项目资金监管、成果转化、绩效评价等配套措施。对获得符合我市“20+8”产业集群布局、科技型龙头骨干企业委托开展研究经费的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阶段性激励措施。(市税务局、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高校、科研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评与激励机制。鼓励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共享服务收费留归单位统筹用于共享支出。建立定期考核和事后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奖优罚劣”。对设施设备利用率高、共享效果好的单位,按设施设备运维成本或共享服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单位统筹用于共享支出,同时后续新增资产配置、科研项目申请,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支持。对设施设备利用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单位,通过调配设施设备、扣减单位经费、减少项目资助等方式,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配置使用效率。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新模式,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用。探索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集中管理、集中运营、开放共享机制。(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引导提高基础研究投入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加大财政科技支出中基础研究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社会组织设立基础研究基金会,对获得基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可按项目经费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探索将R&D经费投入纳入企业研发资助核定,对于R&D经费投入规模大、增长速度快的企业,可在当年企业研发资助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加大支持。对于R&D经费投入规模大、增长速度快、统计质量好的高校、科研机构,后续科研项目申请,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支持。(市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四)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市属科研院所、基础研究机构、省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中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在薪酬发放总额中核准财政稳定资助部分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单位从科研启动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试点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市行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负责落实)

  (五)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科研经费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聘用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新型研发机构运行管理机制改革,实行分类支持、分类管理,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新型研发机构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新型研发机构负责落实)

  (七)构建“产业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生态协同。实施“产业投资基金+产业专项资金”协同支持,建立两者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对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照“20+8”产业集群分类,及时对接项目股权融资需求,由产业投资基金统筹进行滚动跟踪;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由产业专项资金作为扶持对象予以支持。(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改进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

  (八)简化预算编制科目。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合并为设备费、业务费、人力资源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以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可按规定直接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纳学费。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应重点审核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九)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经费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下放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和间接费用均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分配自主权。已探索实行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市属高校可结合实际,自主设立考核激励项目和标准,自主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科研院所综合考虑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使用科技研发资金等财政资助发放的薪酬(绩效工资)水平,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岗位、学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审核后,合理确定财政资助水平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等定额资助的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对于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承担的我市重大科技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可试行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选择部分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探索实行科研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管理。制定科研经费使用行为负面清单和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明确科研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和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免于追究责任事项。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市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等负责落实)

  (十四)优化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评价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利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在本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科研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并加强对财务助理的培训。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在项目经费中据实列支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项目实际情况统筹解决。(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鼓励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费等业务经费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业务经费,应与行政管理费用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八)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探索设立“产学研+”资助计划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遴选有潜质的研发团队项目予以配套经费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落实)

  (十九)畅通财政科研经费跨境流动。鼓励港澳高校、公营科研机构牵头或单独申报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对于港澳高校在深研究机构承担的我市科研项目,允许一定比例的科研资金跨境拨付至港澳高校和公营科研机构用于科研活动。(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三、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全面设置绩效目标,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以及科研人员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一)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加快科研诚信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各类主体在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市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四、组织实施

  (二十二)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修改与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门规定和办法,优化改进财政预算决算管理、科技业务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等信息系统功能,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等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三)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适时对有关试点政策举措进行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社科类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各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相关稿件:

图解:《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