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双公示”目录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3-06 1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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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关于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的令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107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财政部令第89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七、二十八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相关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开展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聘用或指定不符合固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第四十七条【部门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四条【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四条【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7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中违反规定对于下述情形不予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8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9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10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五十七条、八十五条

公民

11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条、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2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14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合伙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继续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15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而继续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16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被依法吊销、撤销执业许可证书或者营业执照而继续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17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所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18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不接受财政部门业务监管而在特区执业的异地注册会计师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条、第七十六条

公民

19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业务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九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0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姓名或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七条、第七十二条

公民

21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未由负责审核的合伙人和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2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不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3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或者办理职业保险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4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六十条、第八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5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会计师事务所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执业;对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降低执业质量进行压价竞争;会计师事务所未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第八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6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特区临时执业未获得准许并办理执业登记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7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分所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8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管业务档案,致使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第八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9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由于人员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未能保持设立条件仍继续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30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仍继续担任合伙人;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合伙义务仍继续担任合伙人;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仍继续担任合伙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合伙人的其他情形仍继续担任合伙人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公民

31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遇有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而未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出具业务报告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等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2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实践并考核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仍继续执业;注册会计师存在不予执业注册情形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3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对注册会计师曾在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未满五年而未回避;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与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投资、借贷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而未回避;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

【经济特区法规】(2020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三条、八十三条

公民

34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5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6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7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8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9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0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1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2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3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其他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4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5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6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7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8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49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0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恶意投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1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2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3

深圳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

供应商其他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