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X华)
深财书〔2022〕332号
当事人:陈X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XX303X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和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和诚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和诚所受托对重庆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8月19日出具了“和诚财审字[2020]CQ01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存货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存货盘点表,未对存货发出实施计价测试、出入库截止测试及其他核对记录;对在建工程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盘点表,未执行审计程序;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编制短期借款利息检查表,未获取借款合同,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部分抽查的记账凭证无附件;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执行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营业成本未抽查记账凭证。此外,该审计报告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往来款余额。
(二)和诚所受托对重庆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9月10日出具了“和诚财审字[2020]CQ16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查明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和盘点表差异的原因,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全部银行对账单;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进行审计时,仅对部分被审计单位与自然人的往来款进行函证,且不能确认回函来源;对其他流动资产进行审计时,除编制审定表外,未获取其他审计证据;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盘点程序,未获取产权证明文件,未编制累计折旧测算表,未抽查记账凭证;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未进行摊销测算;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递延收益进行审计时,仅编制审定表,未获取其他审计证据;对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未函证的项目,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编制明细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
(三)和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了“和诚专审字[2020]第HZ302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研发项目进行审计时,未对不在研发周期的研发项目支出进行审计调整;对人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2019年度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占比过高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证实其合理性,未编制人工费用在各个研发项目之间的分摊表,未获取工资发放明细记录;对研发租赁费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对其他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核减不能计入研发费用的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团建费。
(四)和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了“和诚专审报字[2020]HZ272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专项审计报告后附的汇总表与工作底稿金额不符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人工费用进行审计时,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未获取工资发放明细记录;对其他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相关合同,未获取水电费分摊表,未核减不能计入研发费用的会费、非研发人员差旅费。
(五)和诚所受托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了“和诚专审字[2020]第HZ07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被审计单位研发费用中人工费用占比过高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证实其合理性;对人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工资发放表、人工费用分摊表;对材料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领料台账和审计报告数据差异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其他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水电费分摊表,未核减不能计入研发费用的办公费、餐费。
(六)和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14日出具了“和诚专审报字[2020]HZ273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研发项目进行审计时,未对不在研发周期的研发项目支出进行审计调整;对人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工资计提和发放表、人工费用分摊表;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抽查的记账凭证与附件不一致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其他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核减不能计入研发费用的非研发人员差旅费。
(七)和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了“和诚专审字[2020]HZ60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人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工资发放表、社保公积金缴费清单,未检查研发人员学历证书;对材料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材料领料单;对检验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审计时,未查明审计报告和工作底稿数据差异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未获取无形资产摊销表。
(八)和诚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了“和诚专审字[2020]HZ206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人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工资发放记录、研发人员社保公积金缴费清单及个税申报表,未检查研发人员学历证书;对直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材料领料单;对立项报告进行审计时,未对手续不完整的立项报告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验证。
(九)和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专项审计,于2021年4月10日出具了“和诚专审字[2021]HBZ202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李X民。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未检查支付的专利年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与研发项目之间的关联关系。
(十)和诚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3月5日出具了“和诚财审字[2021]HBC31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李X民。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获得的现金盘点表无人员签字,无盘点日期,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得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未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新增资本金的股东会决议,未对本次出资未按照等比例出资的情况进行审计说明,也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验证。
(十一)和诚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1年4月8日出具了“和诚财审字[2021]HBC35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李X民。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十二)和诚所受托对湖北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了“和诚财审字[2020]TF043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任何审计程序,即对被审计单位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十三)和诚所受托对成都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了“和诚财审字[2020]TF029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X华、王X平。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陈X华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任何审计程序,即对被审计单位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得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一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陈X华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陈X华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陈X华未作陈述和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陈X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严重违法情节第2项,陈X华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陈X华处以责令暂停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陈X华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陈X华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交我局暂扣,处罚期满后我局予以退回。
四、权利告知
陈X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