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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2〕296号
当事人:洪X
公民身份证号码:XX0221
地 址:湖北省武穴市XX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华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起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华起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605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洪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洪X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差异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等资料,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
(二)华起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604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洪X。检查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洪X对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审定数与研发费用明细台账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分析;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等资料,也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洪X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洪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洪X未作陈述和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洪X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按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2条较轻违法情节第2项,洪X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洪X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洪X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权利告知
洪X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