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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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第20190044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8-16 【字体:

  深财政案函〔2019〕55号  C

尊敬的张展豪等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标国际 深港协作 打造前海和深圳的“两范”高端专业服务业发展新高地的提案》(第2019004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汇总市前海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深港会计合作背景。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对深化内地与港澳地区交流融合,提升粤港澳地区国际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会计是商业语言,会计实务是国际贸易往来的重要共通领域,深港协作推动会计服务国际化是发展粤港澳大湾区高端专业服务业的重要举措。但由于深港涉及两种制度、两个法域,在协作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新课题、新任务,例如法制完善、准则通用、资格认可、执业门槛等。

  二、关于您在提案中的建议

  (一)关于“单方面认可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来前海执业”。

  港澳会计师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享誉国际,为鼓励更多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为前海提供专业服务,营造优良的人才环境,2013年初深圳市政府出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第247号令),经先行先试,2016年财政部正式下发了《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符合条件后执业注册并开展审计等法定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与港澳会计师在资格认定方面不断前进,特别是在考试科目互免方面,仅保留了法律方面的考试,但尚未完全实现资格互认。由于执业资格互认、执业准则修订的事权在中注协,我局多次请示财政部、中注协,探索通过专业辅导和培训考核方式认定资格,但财政部和中注协指出,单方认可港澳会计师资格需得到法律支持且符合互惠原则。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关注并积极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工作,为认可港澳会计师资格提供法律支持,同时,探索放宽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加入深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条件限制,通过内部协议方式,从事非审计业务,担任非审计合伙人。

  (二)关于“积极处理好会计、税收政策及目前法规政策存在的差异问题”。

  中国内地企业走向国际,必然使用国际会计准则,这是大势所趋,也是国际市场接受中国企业的基本要求,但目前包括前海在内的内地,就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法律定位而言,《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国内的会计准则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要求各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我局也曾请示财政部会计司,通过编制差异表和报告中加以披露等方式,允许前海企业使用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但会计司有关同志指出,内地企业是否执行国内会计准则属于法律问题,而非财政部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直接决定事项,前海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但必须同时执行国内会计准则。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会办意见中明确,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为准。

  (三)关于“成立粤港澳会计行业发展指导委员会”。

  根据2016 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666号令)第七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您在提案中建议成立由前海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政府部门及港澳深的会计行业公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专家组成粤港澳会计行业发展指导委员会,由于涉及中央权限,且委员会成员机构包括政府机关、社会组织等,程序较为复杂,审批通过难度较大,但可考虑以联席会议方式,而非正式组织形式,突出属地管理,强化条块结合,统筹协调大湾区会计行业发展和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形成会计国际化的前海模式,积累成功经验并推广至整个大湾区,缔造“两范”新标杆。

  再次感谢你们对会计行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此函。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