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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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0-14 【字体:

  1.筹集建设租赁住房项目按类别划定发放标准。

  新建项目,按照八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改建项目,按照三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根据企业承诺的连续租赁年限,分别按照一千二百元/平方米或一千五百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盘活存量项目,按照一百五十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发放。

  2.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可根据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一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3.新建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运营租赁住房项目使用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进行补贴。

  4.将受委托代理房源或自管房源的真实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可按照十元/套(间)的标准予以发放。

  5.试点期限届满时,设置“深圳住房租赁服务企业竞争性评比”,将对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差异化奖励。

  以上标准均为上限标准,申报的资金规模如超出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的,市住房建设局将在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内,采用同比例下调的方式调整上述专项资金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