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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制定经过多方调研、多次意见征求、多层面讨论修改等过程:

  • 一是与相关职能部门反复沟通、反复商议后确定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使用范围等核心内容。
  • 二是就《办法》多次书面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将《办法》通过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和市司法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最终的《办法》。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已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