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彭祖盛会计师事务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7-01 12: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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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会〔2022〕41号

彭祖盛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我局对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你所来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但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且你所出具的临时执业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你所及你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办理。

  二、同意发给你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深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2007号]1份。有效期为2022年6月24 日至2027年6月23日。

  三、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及时向我局进行业务报备。

  此复。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