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发布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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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4-08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鼓励深圳市普通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对本市普通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配比奖励补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办学的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以下简称深圳高校),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市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以及部属高校、省属(含外省)高等学校在本市举办的全日制办学机构(含分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普通高校捐赠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分年申请、统筹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对深圳高校获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人民币5亿元配比资金。经市政府批准,配比资金的年度总额可以根据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年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配比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属于本市部门预算单位的深圳高校,配比资金作为专项资助经费,纳入深圳高校部门预算安排;

  (二)不属于本市部门预算单位的深圳高校,配比资金由市教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至深圳高校账户。

  第六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配比要求和规范

  第七条市财政对深圳高校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

  部属高校、省属(含外省)高等学校在本市举办的全日制办学机构(含分校、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等),尚未设立基金会的,市财政按其校本部实际拨付至本市高校账户上的捐赠收入进行配比。有关捐赠收入专项用于深圳高校发展,不得由校本部收回或挪作他用。

  前款所列的深圳高校接受其校本部拨付的捐赠收入,如其校本部已接受相应财政配比资金,市财政不再对该笔捐赠安排配比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予以配比的捐赠收入,仅限于深圳高校上年度实际接受到账的、单笔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币捐赠资金(含外币)。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均不包括在内。

  第九条 深圳高校申请配比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收入来源合法,必须有利于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配比资金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使用项目。

  第十条配比资金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所需配比资金未达到年度总额时,按照1:1的比例配比,配比资金余额由市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所需配比资金超过年度总额时,根据各高校配比资金的权重,按比例进行分配。

  深圳高校接受的外币捐赠收入,市财政部门在安排配比资金时,按当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三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将配比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市教育部门的申请,安排深圳高校的配比资金;对配比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负责受理深圳高校配比资金的申请;审核各高校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审核配比资金支出的合理性,按要求汇总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深圳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确认原则,完整准确申报当年配比资金,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直接负责;制定本校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配比资金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对配比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报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深圳高校根据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期间接受的社会捐赠收入情况,在当年7月20日前,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捐赠协议、银行凭证和其他合法票证,以及具体的支出项目预算等材料。

  第十五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审核深圳高校申请材料,在当年8月31日前,提出深圳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的审核意见,并汇总申请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对市教育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配比资金安排意见,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章 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深圳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的管理,优先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有关高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使用配比资金,无相关规定的,由深圳高校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深圳高校使用配比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配比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的深圳高校,应当建立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深圳高校应当将配比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深圳高校应当在首次申请配比资金时,将本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报送市财政、教育部门。本办法实施前已报送的高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应当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

  高校对本校社会捐赠财政配比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进行修订的,应在修订后一个月内报市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深圳高校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收到的配比资金的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教育部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深圳高校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配比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并定期总结配比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报主管部门。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对深圳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应当加强对深圳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深圳高校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教育部门对配比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深圳高校,相应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配比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配比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深圳高校在资金申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追回配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在配比资金管理和监督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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