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发布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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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12-13 【字体:

  为了规范和正确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政府采购执法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参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深圳市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自2013年实施以来,建立了以采购金额为行政处罚裁量依据的裁量制度,在严惩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规范统一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政策调整和形势转变,该制度积弊也逐渐显现。

  2022年3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不再执行,迫切需要相对统一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填补相应制度空白,以确保执法依据的顺畅衔接。因此,制定《实施办法》既是必要,也是迫切的。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实施办法》主要以《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为依据,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同时参考了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系统的裁量规则和各地财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起草。附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是以《采购条例》为纲,借鉴了其他地方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深圳政府采购执法工作实际起草。

  三、《实施办法》及附件《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什么?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实施办法》共18条,在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法律含义、基本原则、衔接机制、实施日期等内容的基础上,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统一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规则。第四条规定“分两步”的做法:第一步,依据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实并对照《裁量权基准》确定行为的裁量档次(I档、Ⅱ档、Ⅲ档);第二步,考虑是否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二,明确裁量档次重合的处理原则。第五条规定,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裁量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

  第三,从严规范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的不同情形;基于对部分恶劣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强监管的需要,进一步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

  第四,梳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第十条系统梳理了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分别明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第五,完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机制。鉴于《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我局借鉴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系统和部分地市财政部门的裁量做法,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名词解释和适用机制。

  第六,明确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冲突的处理原则。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从重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二)附件《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

  附件《裁量权基准》是针对《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9项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8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7项,以表格形式呈现,载明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情节、处罚标准等内容。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兼顾标准明确、合理可行的目标,附件《裁量权基准》按照以下思路起草:

  第一,不再以采购金额为单一裁量依据,仅针对特定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严重违法程度才将采购金额补充作为裁量情节之一。

  第二,将“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作为轻微违法的主要裁量情节,对初次违法从轻处罚,符合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

  第三,将“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作为一般违法的主要裁量情节。

  第四,按照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设定不同的裁量情节。

  第五,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征,有针对性地设定裁量情节,例如参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作为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之一。

  此外,附件《裁量权基准》还对裁量情节的文义和适用进行注释,确保规范统一执行。

相关稿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