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听证报告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1-01 【字体:

  为广泛听取各方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及评估报告(征集意见稿)举行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事项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及评估报告(征集意见稿)。

  (二)听证会组织形式

  本次听证会采用现场听证的模式公开进行。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2019年9月12日,在我局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栏目发布立法后评估听证会公告,公布了听证议题、听证会时间及地点、听证参加人和产生方式以及其他事项,并附评估报告(征集意见稿)供公众下载。

  2019年9月29日,在我局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栏目发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2019年10月15日14点30分至17点30分,听证会议在财政大厦1307会议室公开举行。

  (四)听证参加人员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议共有8人报名参加,包括采购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律师代表等,分别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处长叶永康、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中心主任陈宝华、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董秀娟、深圳市友和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关则钦、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采购部经理夏祝融、深圳家具研究开发院集采品质中心主任张慧、坚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冬生、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芸瑜。

  听证主持人由我局法规税政处处长温文辉担任,听证陈述人由我局法规税政处副处长邵洁笙、法规税政处副主任科员张正纲、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姣姣担任,书记员由法规税政处工作人员曾锋担任。

  深圳市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庆云、毛国彦、罗性明、张凌经报名参加旁听听证会议。

  二、听证事项主要内容

  本次听证事项是《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立法后评估及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详见听证公告附件“评估报告(征集意见稿)”。

  三、听证意见主要情况

  8位听证代表就立法后评估工作及评估报告(征集意见稿)充分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立法后评估工作开展较为扎实,评估报告(征集意见稿)内容比较完备,分析问题较为全面、到位,一致同意尽快修订《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评估结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同时,听证代表主要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

  1.对评估报告表述的有关意见。评估报告第35页“极为先进”修改为“较为先进”或“非常先进”可能更合适;第36页第4点“政府采购交易规则不够灵活高效”修改为“政府采购交易规则不够科学高效”较为准确。

  2.对评估报告内容的有关意见。评估报告建议自行采购仍然纳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范畴,并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中设置更适合自行采购的专用程序。该建议可能还需要考虑相应的救济途径,如自行采购投诉案件具体的救济程序及责任后果等。

  3.对《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的有关建议。(1)建议对政府采购各环节予以规范指引,让采购人行使自主权有法可依、有规可循;(2)建议完善采购需求标准和指引,同时明确采购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支持制定需求的依据;(3)建议考虑在修法时明确,全市所有采购项目(包括自行采购项目)都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如中标供应商非不可抗力原因而未履行相应承诺,可以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诚信通报;(4)建议在修法时结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避免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4.关于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建议。(1)建议对目前各类预选采购制度逐步统一和简化,可借鉴电商模式,直接下单,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的便捷性;(2)建议加快建设和完善市区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推广电商采购的应用,但是需要重视对资金、电商资质的监管;(3)建议在采购活动中大力支持创新技术,同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5.关于对政府采购配套文件修订的建议。在出台配套文件时,建议明确采购人可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重大决策事项和决策层级等,将主体责任进一步回归采购人。

  四、对听证意见的答复或处理情况

  1.有关评估报告文字表述的意见予以采纳,将按照听证意见修改完善;

  2.有关评估报告内容的意见予以采纳,将认真研究后在评估报告补充相关内容;

  3.有关《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的建议,部分采纳。本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是《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评估重点是《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和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作为后续修法的参考性建议。修订建议中的第(1)点和第(2)点建议,涉及《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内容或者应当在《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予以规定的,将在评估报告适当补充;第(3)点建议,《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未对投标保证金作出规定,可以考虑在配套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制度中加以明确;第(4)点建议,《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属于特区法规,对法律、法规可以作出变通,且效力高于部门规章,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故在修法时应当谨慎作出变通规定,该建议部分采纳。

  4.有关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建议,涉及《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部分建议已在评估报告的“评估建议”中有所反映,同时将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处室进一步研究处理。

  5.有关对政府采购配套文件修订的建议,因本次评估对象为《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配套文件不属于立法后评估的范畴,将转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处室研究处理。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