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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谢亦旭)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5-11 【字体:

  深财书〔2019〕160号

  事人:谢亦旭,男,汉族,19**年**月**日生,地址为********,公民身份号码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33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长江所)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长江所受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之托为深圳市宏伟农产品供应有限公司出具“长江专审字[2016]第425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王进、谢亦旭。长江所注册会计师谢亦旭在审计过程中未考虑合同的签约对象是刚刚成立的贸易公司不具有冷库建设施工经营资质、签订合同时该贸易公司实收资本尚未缴纳可能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冷库建造合同总价243万元(后附的报价单为175万元)的报价单与合同及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差额、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与实际执行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长江所注册会计师谢亦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考虑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未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合理保证243万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真实性,造成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谢亦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谢亦旭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工作程序出具业务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谢亦旭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谢亦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