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6-22 【字体: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深圳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扶贫合作规〔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深圳市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等任务的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在专户管理所得的增值收益。

  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地域以及使用方向不同,主要分为:援疆资金、援藏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省内全面对口帮扶资金、精准扶贫资金、协作帮扶资金、合作交流展会资金、“交钥匙”重大援建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绩效管理、注重效益以及“谁请款谁把关、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领域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计划及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以及重大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调度结余的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初审各前方派驻机构及承担扶贫合作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预算和计划,汇总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审;

  (三)按规定执行已经审定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至资金使用单位或受援地,并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财政局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制度,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制度应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审定;

  (二)提前做好次年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计划,并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按程序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按照审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度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编制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按规定向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部门预算管理,与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一般公共预算同步编报,在申报财政预算时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并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具体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按照当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专项资金及项目计划需与相关规划衔接,确保完成规划任务;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可进行调整:

  (一)国家、省或市调整当年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等任务要求时;

  (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的调整管理:

  (一)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进行调整,需要突破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总额时,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二)资金使用单位因故调整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突破其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有必要突破的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三)各前方派驻机构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项目计划因故需要进行调整,在未突破其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总额时,按以下权限分级审定:

  1.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按内部流程审定,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备案。

  2.单个项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且一批项目调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按内部流程审核后,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研究审定。

  3.单个项目调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一批项目调整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前方派驻机构按内部流程初审,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与资金使用单位的行政经费、工作经费应分户管理、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按程序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或受援地,专项资金在受援地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合作交流等任务的规定、要求和对应的管理办法,其中:

  (一)关于援疆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前方派驻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2012〕291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20〕10号)等文件精神,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关于援藏资金(含计划内上解省财政厅的资金以及计划外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前方派驻机构按照省援藏援疆办《广东省对口支援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粤援藏援疆办〔2018〕1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建〔2020〕1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资金和援助款物管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三)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具体使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桂开办发〔2018〕61号)执行,前方派驻机构及驻县挂职干部按照《广东帮扶广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监督细则》(桂财农〔2018〕193号)等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

  (四)省内全面对口帮扶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前方派驻机构按照省相关政策要求,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五)定点贫困村精准扶贫资金的具体使用。按照《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对口字〔2016〕151号)执行;

  (六)贵州毕节、江西寻乌等协作帮扶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受援地参照当地制定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相关管理办法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备案;

  (七)合作交流展会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制定《深圳市扶贫合作地区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财政资助操作规程》,按规定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八)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交钥匙”重大援建项目资金。由项目牵头组织单位参照我市基建项目管理机制,拟定相关管理办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与扶贫合作专项工作无关的经费支出,不得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及增值收益,按照以下不同情况管理:

  (一)在各前方派驻机构专户上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对口支援、对口帮扶、扶贫协作以及合作交流等工作要求,商受援地相关部门提出使用意见(项目计划),经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在受援地财政专户上的。由受援地商前方派驻机构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使用计划,当地按程序审定后报前方派驻机构、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备案;

  (三)在深圳市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专户上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或完工结算等相关审计工作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交回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建立资金运行跟踪监控机制,根据制定的项目计划、绩效目标,定期采集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信息,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报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导和实地检查。

  第十七条  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扶贫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扶贫合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切实加强整改;对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通报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查处。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公布受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举报投诉的电话、邮箱和网站,及时受理贯彻中央、省、市扶贫合作工作决策部署中发现或收到的各类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力度及时查处扶贫合作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对腐败问题以及弄虚作假等严重作风问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受援地的具体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因工作履职需要而申请安排的行政运行经费,纳入各相关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进行管理,不得在本专项资金中列支。其行政经费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按照有关预算管理、决算管理、经费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绩效管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区财政帮扶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财政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协作和合作交流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深经贸信息规〔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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