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0-12 00:00:00
【字体:

各有关单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并要求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率先实施,同时鼓励其他企业同步实施。基于深圳外部环境的要求和以往执行准则制度的情况,2007年我们在上市公司和市属国有企业同步实施。从执行情况来看,整体情况较好。根据我市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2008年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现将我市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内的所有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38项具体准则。   

  三、执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应抓紧做好执行准则的准备工作,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新旧转换实施方案,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政府审计机关、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时严格执行38项具体准则,落实审计责任。

  五、深圳市各家财务会计软件公司应做好有关会计系统的改造及相关工作。

  在会计准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顾青、吴志刚;电话:83938958、83938859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