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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请再次审查《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函
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的扶持,促进深圳市民营企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民营企业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明确政府风险补偿及追偿操作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以下简称《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政府补偿资金由市政府预算安排,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开设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贷款风险补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是指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企业。具体条件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总商会(以下简称市总商会)确定。
第四条 重点民营企业,市总商会汇总初审报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复核,最后由互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合作银行筛选认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委员会签订了重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的银行。
补偿业务牵头合作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合作银行应成立专门的内设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并制定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规章制度,明确贷款信用条件,实质性降低贷款门槛。
第六条 短期贷款、票据融资以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补偿范围,因银行违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政府补偿范围。
第七条 对“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复核抽查、政府审批、比例分担的原则。贷款风险补偿具体业务由市财政委员会委托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承办。
第二章 备案和补偿的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备案和补偿条件。
一、备案条件:
(一)贷款银行须是与市财政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
(二)贷款企业须是“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
(三)贷款企业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单笔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中长期贷款。还款宽限期自首次提款日起计算,须超过12个月;首次提款后12个月内一般有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发放给企业。
二、补偿条件:
(一)已在市财政委员会进行风险补偿备案的,且合作银行按备案条件发放了贷款。
(二)贷款企业在取得贷款之前,按相关规定交纳足额的互保金。
(三)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下同)已超过6个月。
(四)互保金先行代偿后,仍不足以偿还逾期贷款,管委会同意申请政府风险补偿。
(五)合作银行已对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人实施追偿。
本细则所称的“贷款逾期”,是指当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还款期限届满或者合作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期限提前届满后,借款企业未能依约清偿贷款本息。逾期日为还款到期日的次日;贷款分期偿还的,逾期日为分期还款到期日的次日。
第九条 贷款风险补偿的标准。当发生赔付而互保金已先全部代偿但仍不足时,由政府补偿资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风险补偿的范围为互保金尚未代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及自贷款逾期之日起6个月内的利息(利息不计复利)。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
市财政委员会可根据考核情况调整与合作银行的分担标准,调整前已备案的贷款风险分担比例执行原标准。
第三章 备案和补偿的程序
第十条 合作银行从“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筛选贷款企业,拟同意贷款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报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互保金。
第十二条 贷款逾期6个月后,合作银行启动补偿申请程序。先由互保金代偿,当互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向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补偿申请,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出具受理回执。经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审查符合补偿条件后上报市财政委员会审定。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按市财政委员会的批复办理补偿手续,将补偿资金转入合作银行账户。当政府补偿资金总额不足时,按合作银行申报时间先后办理。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申请补偿时应向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贷款风险补偿申请书(原件2份,格式样本见附件一,盖合作银行深圳分行公章)。
(二)项目补偿金额计算表(原件2份,格式样本见附件二)。
(三)政府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互保金不足代偿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格式样本见附件三)。
(六)担保合同及落实担保措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已对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人实施追偿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八)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流水明细表(原件2份)。
(九)其他根据项目情况应当提供的材料。
合作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还应当提供贷款提前到期证明。
本细则所称的“对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人实施追偿的证明文件”,是指对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相应证明文件,例如民事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结果通知书、判决、裁定、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应当指定部门及人员受理补偿申请材料,受理补偿申请的部门及人员姓名、电话应当在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或者市财政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受理补偿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书面通知合作银行所有需补齐的资料,合作银行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完毕,逾期未能补齐资料的,则视同未提交补偿申请。
第十六条 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应自收齐所有补偿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格式样本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调查核实,贷款风险补偿申请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向合作银行发出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若合作银行对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发出的不符合补偿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前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另行指定人员进行复核,并自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合作银行并抄送管委会。
第十九条 经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调查核实,认为合作银行提交的补偿申请符合补偿条件的,应报请市财政委员会审批,市财政委员会在接到请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下发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收到市财政委员会同意补偿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划付给合作银行。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划付的补偿款属于预付性质,待合作银行追偿实施完毕后进行最终的补偿款结算。合作银行收到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划付的补偿款后,不得视为其与借款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并继续对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人的实施追偿。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划付补偿款后,合作银行应当在收到每笔追偿回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追偿回款全部存入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的专用账户,对于追偿实施过程及其结果,任何一方皆有权监督。如发现合作银行未将追偿回款及时存入专用账户,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其纠正。在合作银行纠正违规行为之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应当分别统计互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的使用,每季度定期向合作银行通报互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当在收到每笔追偿回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提交追偿进展报告,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在收到每笔追偿回款及进展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追偿回款的分配。
第二十五条 追索费用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如果追索费用支出超出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划付的补偿款总额的10%时,应当报经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追偿回款在扣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追索费用后,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按照贷款风险补偿的比例进行分配,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合作银行的损失弥补后尚有剩余的,用于弥补互保金代偿的损失,相关资金转入管委会的互保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 追偿实施完毕后,合作银行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提交追偿终结报告,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提交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复核,最后经市财政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按本细则终结政府风险补偿贷款项目的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追偿实施完毕”,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合作银行与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人的纠纷已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合作银行已依法对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未获得足额清偿,并且人民法院已出具终结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
(二)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企业丧失偿付能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企业破产程序(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已出具对其终结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
(三)其他经管委会、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并经市财政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对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与合作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政策目标实现情况、机构设置、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市财政委员会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且合作银行在3年内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三十二条 在申请风险补偿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照《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实施细则》(深财企[200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贷款风险补偿申请书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我行于 年 月 日对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了本金为人民币元的贷款,贷款期限 年,用途为 ,该笔贷款已经报市财政委备案。
该笔贷款已于 年 月 日到期(被宣布提前到期),经我行追偿,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至今仍未清偿上述贷款本息,截至 年 月 日,拖欠贷款本息合计 元,其中贷款本金元,利息 元(不含复利)。
我行已认真阅读并认可《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实施细则(指南)》规定,了解相关流程及规定,现向贵中心申请贷款风险补偿。
请将补偿款项划入以下账号: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授权员工: 电话: 手机: )
特此申请
申请人:****银行深圳市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1、政府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2、贷款合同、借据;
3、担保措施证明文件;
4、追偿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含贷款提前到期证明)。
附件三:
互保金不足补偿证明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银行深圳市分行于 年 月 日对借款人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了本金为人民币 元的贷款,贷款期限 年,用途为 。借款人已按有关规定交纳互保金,该笔贷款已纳入互保金增信并报市财政委备案。
本单位于 年月日收到****银行深圳市分行该笔贷款的互保金补偿申请,申请互保金补偿贷款本息合计 元,其中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经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管理委员会审核,上述补偿申请符合互保金补偿条件但互保金余额不足,互保金已补偿 元,未补偿 元。
特此证明。
深圳重点民营企业互保金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四:
受理回执
****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财政金融中心已受理贵行提交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根据《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规定,深圳市财政金融中心即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请贵行予以配合。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五:
**银行**实业项目
贷款风险补偿调查报告
最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就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向我中心提出了贷款风险补偿申请(附件1)。根据《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中心派员对**项目的补偿申请进行了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互保金担保及政府风险补偿备案情况、贷款发放情况、互保金补偿情况等。
二、调查核实情况
包括调查人员组成、调查核实方式、补偿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补偿比例、金额等。
三、调查结论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我们认为,**实业项目的补偿申请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条件,市财政委应以预付补偿款的方式向**银行支付项目补偿款 元。
四、项目补偿后的追偿
包括追偿方式、追偿规则、追偿回款分配安排等。
附件:暂略
补偿调查小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六:
贷款风险补偿、追偿窗口操作指引
事项1 |
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指引 |
依据 |
《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
申请资料 |
电子表格有《贷款风险补偿申请书》一份,《补偿金额计算表》一份,该2份电子文档作为模板请各自保存,填写时请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并且不要更改模板的内容和格式。 每次提交项目时,应填写四份电子文档并传至指定邮箱:,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贷款风险补偿申请书(原件2份,格式样本见附件一,盖合作银行深圳分行公章)。 2、政府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4、互保金不足代偿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格式样本见附件一)。 5、担保合同及落实担保措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6、已对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人实施追偿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7、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流水明细表(原件2份)。 8、项目补偿金额明细表(原件2份,格式样本见附件二)。 9、从中国人民银行网上打印的借款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2份); 10、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11、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12、借款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 13、借款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 14、借款企业工商信息(复印件2份)。
注: 1、以上材料须加盖合作银行公章,涉及多页须加盖骑缝章。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备验,验后退原件。 2、所递交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成相册,编写目录。材料一经受理不予退回。 3、电子文档请不要擅自更改其内容与格式,并注意不要出现遗漏并保证所填入数据的准确性。 |
事项2 |
追偿终结后追偿回款分配结算审核申请指引 |
依据 |
《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
申请资料 |
电子表格有《追偿结案报告》一份,《分配金额计算表》一份,该2份电子文档作为模板请各自保存,填写时请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并且不要更改模板的内容和格式。 每次提交项目时,应填写四份电子文档并传至指定邮箱:,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追偿结案报告》(原件2份)。 2、对借款企业实施追偿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如之前已经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3、追偿费用清单及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4、属于终结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出具的对借款人及其所有担保措施终结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属于欠债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对借款企业及其所有保证企业破产程序裁定(复印件2份,验原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7、金融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 1、以上所有清单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在提交资料同时提供原件核验。 2、根据《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借款企业实施追偿的证明文件”是指对借款企业及其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相应证明文件,例如民事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结果通知书、判决、裁定、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等。 3、根据《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索费用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如果追索费用支出超出金融中心预付的补偿款总额的10%时,应当报经市财政委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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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