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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深财规〔2013〕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行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常用办公设备配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标准中的常用办公设备,是指满足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办公设备,不包括专业类设备。
未列入本标准附件的其他常用办公设备,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实物量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按以下因素确定:
(一)工作人员岗位和内设机构数;
(二)单位实有在编人数。编制数是指经深圳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雇员和其他编制数。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常用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而非必需达到的标准。
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常用办公设备的数量。
第七条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常用办公设备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常用办公设备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经费开支。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涉密岗位实际需要配置涉密设备。
第九条 单位根据履职需要设立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窗口,按照实际需要配置办公设备,不受本标准限制,但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外出执法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配置实物数量,但应相应减少台式电脑配置数量。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内设部门分散办公的,可以按照在各个办公地点工作的实有在编人数和科级单位的实物量标准配置复印机、传真机等公用办公设备。
第十二条 本标准实行以前超标配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报废后,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更新配置。
第十三条 单位因履职的特殊需要,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配置。
第十四条 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常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新配置。
第十五条单位采购办公设备,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