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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1-07 【字体: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月5日

  (联系人:谢小丽,电话:0755-83938629)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21〕33号).doc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