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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放管服”进一步下放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12-31 【字体: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单位行政运转效率,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有关规定,现就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摊销)后账面净值为“0”的资产,其资产处置由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管理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审批。

  (二)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单位账面原值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其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单位账面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其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采取非公开方式有偿转让的需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规范审批程序

  各单位是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单位资产管理使用现状,在经集体决策和履行规范审批程序后,依法依规处置本单位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三、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对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计提折旧(摊销)后账面净值为0的资产,经评估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简单报废了之。

  四、其他要求

  (一)凡涉及土地、房屋、文物等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单笔资产报损金额大于20万元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将批复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二)涉及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处置审批,我市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17〕17号)有关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