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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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市本级教育系统各类学校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11-12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教育系统各类学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等有关规定, 按照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决定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市本级教育系统各类学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

  (一)检查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财政局在市本级教育系统各类学校中,随机抽取深圳大学、深圳市育新学校、南方科技大学等3家单位作为检查对象(见附件1)。

  (二)检查人员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市财政局随机抽取2名持行政执法证工作人员组成检查组(详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

  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31日。

  三、检查内容

  检查各学校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如有必要,可对各学校2020年以前相关情况进行延伸检查。

  (一)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财政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

  3.是否存在串用、代开、涂改财政票据的行为;

  4.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5.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2.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3.作废票据是否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并进行登记;

  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印制、转让、出借、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及时书面报告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

  6.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检查依据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

  3.《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五、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以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

  被检查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理汇总相关票据,准备好收费依据文件和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台账及相关会计资料,如实填写自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自查情况书面报告。

  (二)现场检查

  检查组进场,以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开展检查。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内容认真核查被检查单位收费依据文件、票据管理制度、票据台账、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相关会计资料等,仔细询问情况,做好情况记录和资料收集。

  六、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落实自查阶段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

  2.检查人员如在检查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各单位应及时投诉或举报(投诉电话:83948199)。

  特此通知。

  附件:1.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名单

  2.被检查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联系人:汤浩,电话:83938755)

  附件1

  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名单

序号

检查对象

检查人员

检查组组长

姓名

执法证号码

1

深圳大学

汤浩

018946


黄献国

003516


2

深圳市育新学校

黄献国

003516

罗丽荷

黄翠珊

018945


3

南方科技大学

罗丽荷

003529


黄翠珊

018945


  附件2

被检查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自查项目分类

自查项目

是或否

简要情况说明

财政票据使用情况

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财政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



是否存在串用、代开、涂改财政票据的行为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是否有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



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作废票据是否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并进行登记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印制、转让、出借、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的行为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及时书面报告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



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注:1.本表由被检查单位根据自查情况据实填报。

   2.根据自查情况,在每一条目对应的“是或否”栏下选择“是”或“否”。

3.请根据“是或否”栏下的选择结果,在“简要情况说明”栏下填写需说明的具体情况。  

4.被检查单位如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应书写“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