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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9-15 【字体: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推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全市范围内(含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继续推行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凡注册地在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南山区财政局的管理。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督方式

  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的日常监管。

  一是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重点要对实施告知承诺改革前已完成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包含代理记账业务并且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意愿而目前仍未取得许可证书的商事主体加强日常监管,敦促其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审批、依法持证经营。

  二是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一是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各区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是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支持行业协会切实提高自律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估

  南山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对在前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中涉及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的部分条款有关规定情况的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变化情况、执业质量情况、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推送情况、创新监管方式情况、日常监管与检查处罚情况、社会反响情况、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建议解决方法等,并于2022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上报财政部。

  五、加大改革宣传力度,规范代理记账行为

  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政策宣传,利用各类涉企服务平台、行业协会组织,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改革的核心内容,扩大政策知晓度,让具备从事代理记账申请资格条件的商事主体及时办理许可申请,营造有利于审批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区自2020年11月15日起已通过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在各区级财政部门官网、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深i企”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并定期更新,提示有代理记账服务需求的企业应选择已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提供服务,倒逼相关商事主体及时办理行政许可,规范代理记账行为。

  此外,各区财政局要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的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照要求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代理记账行政审批证照电子化。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联系人:谢小丽,电话:0755-83938629)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