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确认2021—2023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1-11 11: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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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组建2021-2023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深财库〔2020〕61号)的相关要求,现确定以下机构为2021-2023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按笔画排序):

  银行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机构: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