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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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3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1-23 【字体:

深财会〔2024〕9号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9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财会〔2023〕16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3〕47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市2023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2021、2022、2023年度),并按要求完成考后复核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二)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都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申请按程序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按规定进行申报,不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三)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粤人社规〔2019〕39号文规定的《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1)执行。

  (四)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申报材料有效性。

  1.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五)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申报人须提供本人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报备的截图(在“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址https://public.szfb.sz.gov.cn/acc,或通过“深圳财政发布”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在深圳市外按规定完成2023年度继续教育的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七)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八)我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

  (九)省外来深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合法合规取得的职称,可在我市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按照粤人社规〔2020〕33号文规定执行。

  (十)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高(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按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但可作为参考。

  三、申报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我市实行网上申报评审。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th/website/#/type),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进行申报。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评审申报,用人单位登录该平台申请单位用户,通过该平台完成申报审核、公示材料上传、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等。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注册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或已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用户的,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账号。

  申报人提交申报,申报单位默认为社保缴纳单位。如申报人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除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外)不一致的,申报人须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同时,申报单位须将申报人信息加入本单位的人员列表中。

  职称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至3月8日,申报人应于2月29日前在申报系统中将个人信息(含申报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审核通过后组织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3月8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未完成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人将无法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8日24时。

  (一)个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申报人注册并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登录申报系统后在网页“通知公告”栏下载)、引导提示及本通知附件2《2023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职称证书,要求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0K,像素大小不小于128×180)、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结构化评分表(详见附件3、附件4)、自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

  为更好地按注册地受理申报,申报人在系统中选择“评审的资格评委会”时,需根据单位注册地按区域选择评委会,如单位注册地在罗湖区,则选择“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罗湖区”。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在系统中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主要包括: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单位基本情况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扫描件等是否完整提交,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情况等。

  3.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材料起算时间前(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及材料有效性截止日期后取得的上述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反映。

  审查后,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150字)。

  (三)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2023年度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公示名单》《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申报材料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填报“评前公示意见”栏(单位选择完成公示时间段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示意见语,单位可修改)。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申报,并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

  (四)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用人单位在系统录入公示情况并上传相关附件后,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建议用人单位尽早完成审核、评前公示并于2024年3月8日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

  (五)材料受理。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网上直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未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缴纳评审费用。申报人材料被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须在2024年3月28日24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参加评审。本年度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920元(申请按程序认定正高级会计师的申报人每人780元)。一经缴纳,概不退费。

  (七)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申报人根据评委会办公室的通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答辩。

  (八)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申报时所在单位须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由单位纪检(监察)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九)评审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录申报网站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其他说明

  (一)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机构为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1710房,邮编:518034,联系电话:0755-83938957、83938841)。

  (二)2023年度申报资料由市财政局会计处会同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

  (三)按照深人社发〔2021〕50号文要求,评审工作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凡未如实填报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评审通过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并记入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2023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

  3.2023年度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4.2023年度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2日


附件1: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doc 附件2:2023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doc 附件3:2023年度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xlsx 附件4:2023年度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