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财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财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开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受托人职责、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研究、政府指定建设项目专项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等工作,为深圳财政事业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受市财政局委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受托人职责;
(二)受市财政局委托,承担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研究、财金信息咨询等工作;
(三)承担市政府指定建设项目的专项融资工作;
(四)承担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管理工作等;
(五)承担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职责。
(六)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所在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在市财政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三)组织党员和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审核、把关作用;
(五)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支部会议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支部重要议题;
(三)支委会负责支部日常性工作,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检查和监督,参与决策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二)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提名、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的运行和履行公益性职能情况;
(五)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六)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检查监督本单位章程执行情况;
(七)审核本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督促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七)监督本单位按照本章程运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委员会和中心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支部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组成,任期为三年。支委会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因特殊情况,支部书记可以委托其他支委主持召开支委会。支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支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支部工作事项。具体职责为: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支部的决议;
2.研究开展本单位党支部强化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3.研究开展本单位党支部换届选举、评先评优、选拔推荐、发展党员等;
4.研究本单位领导职责分工,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奖惩等事项;
5.研究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财务事项;
6.研究本单位开展的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或存在风险的重要事项等;
7.研究讨论本单位政策文件制定等制度建设工作;
8.研究本单位其他重要事项。
(二)中心办公会
中心办公会由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会由中心主任主持,中心主任不在时由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工作事项,办公会必须由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事,议事事项方为有效。具体职责为:
1.贯彻局领导班子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研究讨论本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等;
3.听取本单位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
4.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5.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6.其他需要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本单位共设三个内设机构,分别是综合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设机构由举办单位和编制管理部门批复设立。内设机构依照机构编制文件和举办单位界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职责,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通过口头或书面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工作和管理提出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的,本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服务对象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参与本单位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高效服务、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机构编制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受托人职责,受托管理国有金融企业,落实对受托管理企业的运行情况、人员管理等监管要求;
(二)服务财政建言献策,做好财政政策与金融服务等方面政策研究工作;
(三)指导受托管理企业充分发挥基金投资效能,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与乡村振兴;
(四)受托管理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分工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五)配合市财政局指导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切实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政府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依法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方式。本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应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绩效的全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接受举办单位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预算执行期结束后,本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捐赠的情况,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以及举办单位的监督;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举办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进行审计,对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活动情况;
(四)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14日经本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9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