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0〕33号)
一、项目编号: FTCG2020174961
二、项目名称: 福田区保税区一号通道临时旅检厅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华正联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村路99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9楼
相关供应商: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十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601、 160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保税区一号通道临时旅检厅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FTCG2020174961)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0年 6 月 29 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采购中心在质疑处理阶段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存在评审过程不规范、不严谨,废标决定不合法的情形。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表第10点明确规定,项目报价中的“型号”“品牌”属于“按招标定制”产品,不强制要求报出规格、型号及品牌。投诉人在答复质疑中已明确阐述所采用的是显示器裸屏与自行加工的外壳合为一体的方式,具体尺寸会依据甲方基于现场应用的实际情况及美观度来确定,不属于常规设备,可不提供型号。因此,“企业级硬盘”“工作站式人脸识别显示终端”“通道显示屏”和“电话及配套设备”不属于常规设备,投诉人未提供上述产品型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中心曲解评标标准,执意认定投诉人上述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予废标的行为不合法。
(2)采购中心在质疑处理阶段认定盛视公司分项报价中的产品型号填写符合标书规定,属于评审标准不统一、区别对待投标人,其中标公司选定流程涉嫌偏袒、违法违规。
事实依据:盛视公司分项报价中“现场施工及辅助材料”“后台呼叫系统”“紧急报警系统”和“广播系统建设”型号填写为“国产”,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填写品牌和型号,应做无效投标处理。
2.投诉请求:审查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是否存在改变标书评审标准,质疑处理阶段对质疑双方的评审标准不一致,废标流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1)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需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可不提供型号的产品仅包括:“现场施工及辅助材料”“新旧系统设备调试费”“基础建设(基于边检现有机房改造)”“后台呼叫系统”“紧急报警系统”“广播系统建设”“新旧系统设备调试费”七项。“企业级硬盘”“工作站式人脸识别显示终端”“通道显示屏”和“电话及配套设备”四项产品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不提供产品型号的产品。投诉人投标文件未提供上述产品型号,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关于投诉事项2,盛视科技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现场施工及辅助材料”“后台呼叫系统”“紧急报警系统”和“广播系统建设”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投标时可不提供型号的产品,盛视公司上述产品型号填写“国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是按照统一标准对质疑双方的投标进行评审的,不存在评审偏袒情形。
2.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采购人根据福田海关和皇岗边检提供的设备参数编制采购需求,需求中所有设备市场上至少有三家生产企业可以生产。被投诉人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外公开招标。该项目在2020年6月17日已完成中标通知书公示,并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目前中标单位已经和海关、边检进行对接完毕,并已开展设备采购生产及施工工作。
3.中标供应商答复
中标供应商就该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投标文件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应被废标的客观事实依据充分,投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原因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关于投诉事项2,对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需要提供具体品牌型号的产品,中标供应商未提供具体型号符合招标要求。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文件等,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查结果如下:
1.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中心在质疑处理阶段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存在评审过程不规范、不严谨,废标决定不合法情形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修改性文件中涉及的所有实质性条款,不允许有任何负偏离,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招标文件“表三《实质性条款一览表》34.1.2 符合性检查”第(8)项(P17)明确规定:“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样式的要求完整填写投标文件,以及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填报品牌、型号。”经核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表中,“企业级硬盘”产品品牌填写为“海康威视”,型号填写为“4T”;“工作站式人脸识别显示终端”产品品牌填写为“华为”,型号填写为“定制”;“通道显示屏”产品品牌填写为“丰利源”,型号填写为“定制”;“电话及配套设备”产品品牌填写为“高科”,型号填写为“定制”。
根据招标文件“附件6 、分项报价清单表”说明项第10点(P54):“本项目报价表中的‘型号、品牌’属于‘按招标定制’产品可依照招标要求响应填报此表,不强制要求报出规格型号及品牌;(如有涉及采购需求有要求但无法明确具体量化标准的配套工程施工、安装、装修等,可依要求只报出相应报价即可),其他常规设备必须按要求填写型号、品牌,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一、货物清单表”(P19)中明确规定的“投标时可不提供型号”的产品具体包括“现场施工及辅助材料”“新旧系统设备调试费”“基础建设(基于边检现有机房改造)”“后台呼叫系统”“紧急报警系统”“广播系统建设”“新旧系统设备调试费”七项产品。其中,“后台呼叫系统”“紧急报警系统”“广播系统建设”三项产品为“需根据用户需求定制”的产品。
经核查,“企业级硬盘”“工作站式人脸识别显示终端”“通道显示屏”和“电话及配套设备”四项产品即不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投标时可不提供型号”的产品,也不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需根据用户需求定制”的产品。上述四项产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详细写明产品型号,且不允许有任何负偏离,否则投标将被否决。同时,招标文件“附件13、技术规格偏离表(七)(人脸识别系统)工作站式人脸识别显示终端21.8 主要功能要求”(P71)显示的“工作站人脸识别显示界面应进行科学设计,并具备用户定制功能”,此处的“用户定制功能”指的是该终端显示界面应具备可用户定制的功能,非该产品属于定制产品。因此,投诉人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清单表中“工作站式人脸识别显示终端”“通道显示屏”和“电话及配套设备”产品型号均填写为“定制”,未详细写明产品的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人认为上述产品不属于常规设备而应属于定制产品,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
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企业级硬盘”填写的产品型号“4T”是否属于硬盘型号,经本机关向海康威视企业级硬盘生产厂家调查发现,海康威视企业级硬盘不存在型号为“4T”的产品。“4T”可以是“HKS726T4TALA-31”型号企业级硬盘和“HK724TAH”型号企业级硬盘中部分字样体现,而非完整的产品型号。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企业级硬盘型号,正确的型号应为“HKS726T4TALA-31”和“HK724TAH”。
综上,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企业级硬盘”“工作站式人脸识别显示终端”“通道显示屏”和“电话及配套设备”四项产品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详细的产品型号,被投诉人依据招标文件“表三 《 实质性条款一览表 》34.1.2第(8)项”以及招标文件“附件6 、分项报价清单表”说明项第10点的规定,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人认为采购中心在质疑处理阶段认定盛视公司分项报价中的产品型号填写符合标书规定,属于评审标准不统一、区别对待投标人,其中标公司选定流程涉嫌偏袒、违法违规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招标项目需求”货物清单明确(P19)明确规定:“现场施工及辅助材料”“新旧系统设备调试费”“基础建设(基于边检现有机房改造)”“后台呼叫系统”“紧急报警系统”“广播系统建设”“新旧系统设备调试费”可不提供型号。盛视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现场施工及辅助材料”“后台呼叫系统”“紧急报警系统”和“广播系统建设”四项产品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可不提供型号”的产品,盛视公司投标文件中上述产品型号填写“国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发现采购中心在质疑处理阶段存在双重标准、区别对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0年 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