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7〕150号)

来源: 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08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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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68566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9023号国通大厦26-28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贸易安全与产业损害预警系统专业系统服务开发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172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抄送被投诉人。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投诉事项

  对于我方提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软公司)投标文件的“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和“拟安排的团队成员情况”两项评分所涉及多人社保证明材料模糊不清,应得0分的问题,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称社保资料不存在模糊无法辨认的问题。专家评委的认定存在明显不客观、不合理。

  (二)事实与理由及相关证据

  除在质疑中陈述的中央财经大学张晓涛(项目负责人)、 苏治(资源组负责人)、贾尚晖(模型组负责人),及中科软公司人员刘江耀,均不能从证明材料的社保资料中有效识别外,陈水源(信息平台组负责人)、言佳、倪士荣、 潘秀玲、毕玉娇、刘军权、刘永东、徐月娇、王会娟等人的社保证明材料均不清晰,无法准确识别是否本人。此外,中科软公司联合体的社保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403页、407页、411页、412页、413页、414页、415页、416页、417页、418页、419页的校验码全部不清晰,无法识别,不能验证社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相关两项评分标准中均要求提供相关人员2017年1-3月社保资料作为评标依据,否则不予计分。同时,依据深圳市《公开招标适用条款》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一 节,“有关原件扫描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原件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 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废标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

  因此,中科软公司联合体“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和“拟安排的团队成员情况”均应得0分。

  (三)投诉请求

  请求贵单位依法支持我公司的投诉,对中科软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的“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与“拟安排的团队成员情况”做0分处理,并确定我方为中标人。

  二、被投诉人答复

  经核中科软公司投标文件,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中科软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关于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和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的社保资料信息均能有效识别,不存在模糊无法辨认的问题。

  三、中科软公司答复

  我司及项目联合体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提供了全部项目组成员的完全真实的社保证明。

  所提供的社保证明原件具有清晰的查询流水号和校验码,可供贵委组织进一步核实。

  由于投标编制软件上传文件具有一定的压缩特性,致使我司的社保证明文件清晰度有所下降,但仍可清楚辨识。

  四、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政府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中科软公司的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及中科软公司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调查分析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的问题

  投诉书中关于陈水源、言佳、倪士荣、潘秀玲、毕玉娇、刘军权、刘永东、徐月娇、王会娟等人的社保证明材料均不清晰的问题,以及中科软公司联合体的社保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403页、407页、411页、412页、413页、414页、415页、416页、417页、418页、419页的校验码全部不清晰的问题,经本机关核查,以上投诉事项已经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不是有效投诉。

  (二)招标文件关于社保资料的要求及投标文件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中“综合实力部分”第4项、第5项要求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人员2017年1-3月均必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人员2017年1-3月社保资料(网页截图或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均可)作为评标依据,否则不予计分。

  经核查,中科软公司投标文件中第240页、第407页、411页、第412页分别提供了张晓涛、刘江耀、贾尚晖、苏治的社保资料。

  (三)关于社保资料是否模糊不清的问题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条款(公开招标)第三章第19项的要求。本机关认为,判断社保资料是否清晰是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应当以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为准。评审委员会如果认为投诉事项所涉社保资料中的信息可以有效识别,则有权认定该份社保资料已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此外,中科软公司在投诉书的回复中向我委提供了相关社保资料的扫描件原件。经核查,该份社保资料清晰可辨,且与投诉事项所涉社保资料均可一一对应。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