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龙财〔2017〕180号)

来源: 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11 11:02:00
【字体:

投诉人:深圳市金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1520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爱心路53号

  投诉人深圳市金色庄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关于龙岗区人民医院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909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综合实力部分第1项“食品安全保险: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险合同及发票扫描件:保险额最高得100%,专家根据金额大小依次打分。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布日期之前的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的评分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服务部分第3项“农药残余检测室建设情况的第2点:获得近三年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A级补助得40%,B级补助得20%,提供检测设备的图片、购置发票,建设扶持项目补助收款凭证扫描件,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的评分要求属于“以特地行政区域或者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成交条件”限制和排斥特定行政区与特定行业以外的潜在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意见

  (一)关于“食品安全保险”评分要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以起到承担风险的作用,保障消费者权益,购置保险是对消费者食品安全负起责任的行为。被投诉人饭堂进餐人数较多,为职工食品安全考虑,保额与得分挂钩是合理的,保险金应达到一定额度,以示对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更加负起责任。至于保险的金额,目前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标准,供应商应该权衡成本,购置切合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示对消费者负责。

  (二)关于“农药残余检测室建设情况”评分要求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是深圳市政府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的一个重要项目,能引导并帮助企业规范运作,调高质量标准,保障食品安全。能够获得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也是企业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反映,扶持项目A级、B级不是行业奖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的体现。

  投诉方并未质疑本条款内容的有效性,而是认为本条款限制和排斥特定行政区与特定行业以外的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但被投诉人认为投诉方是过度解读政府采购法,歪曲了政府采购法关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本意,实际上该项目的投标人都是深圳本地企业,包括投诉方。因为食堂主副食品配送项目的特殊性,对食材新鲜度和送货时间有严格要求,同时从成本考虑,配送商不可能跨地域提供配送服务,配送企业与采购方地理位置在同一区域才能满足服务需求,因此客观存在地域限制。

  根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深圳市2016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拟补助名单的公示》(见附件),符合本招标条款的主副食品配送商有16家公司,其中参与本次投标的有7家公司(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好口味果菜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深绿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洁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格润烽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正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田园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本条款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三、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意见

  2017年6月9日,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龙岗区人民医院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9098)的招标公告,该项目预算为570万元。

  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食品安全保险”和“农药残余检测室建设情况”2个评分项的设置不合理,违反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在质疑处理过程中,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质疑处理程序,将质疑函转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答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作出了招标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答复。

  四、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本机关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将投诉函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区政府采购中心,并收到被投诉人及区政府采购中心对投诉事项的书面情况说明。因该项目投诉事项涉及食品配送行业有关保险额与检测室能否直接反映食品配送企业优劣与食品配送质量,问题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组织了专家论证。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经依法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本机关认定:

  (一)关于该项目“食品安全保险”评分要求的问题

  招标文件条款仅针对投标供应商年度总保险情况,未能

  准确保障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因此,本项投诉成立。

  (二)关于“农药残余检测室建设情况”评分要求的问题

  本项招标文件条款中的第2点提出“获得近三年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A级补助得40%,B级补助得20%,提供检测设备的图片、购置发票,建设扶持项目补助收款凭证扫描件,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规定,必须符合“在深圳市注册并经营2年以上”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配送企业、集贸市场、超市等单位方可以申请补贴资金,因此,本项招标文件条款对非深圳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因此,本项投诉成立。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条款确实存在违法、违规之处,该项目应予废标。

  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所投诉事项成立,责令区政府采购中心与被投诉人修改该项目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