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兴隆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综合楼科技创业园3F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市民中心、市委大院、资源中心数据机房EMC综合节能改造”项目(编号:SZCG201715790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关于技术问题,投诉中标人深圳市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环能公司)的节能产品使用时必须停机/断电,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总体要求,“节能冷媒”产品属于危险化学易燃易爆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必须响应”的条款,应构成废标。
二、被投诉人及新环能公司的答复
(一)被投诉人的答复
经核新环能公司投标文件,新环能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承诺其采用的节能改造技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投诉人本项投诉不能成立
(二)新环能公司的答复
《投诉书》投诉我司主要有以下两点:a.我司在本次节能改造项目中采用的产品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不停机/断电”要求;b.我司采用的节能冷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对于上述投诉事项,我司在此提供相关说明、依据和有关材料。
1.关于投诉我司采用的产品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不停机/断电”要求的相关说明。
我司采用的节能产品:低压配电网新一代电能质量优化技术、LED灯具和节能冷媒,在投标技术文件(非公开部分)中均已阐明相关技术要求。(1)低压配电网新一代电能质量优化技术采用标准工业接口,具备即插即用的功能,数据机房设备无需停机即可完成对接;(2) LED灯具替换现有灯具为分回路更换方式,照明回路为独立控制方式,因此,方案实施时,数据机房内各设备均可正常运行;(3)节能冷媒更换的对象仅为3台压缩机在室外的分体空调,对于数据机房中精密空调的制冷剂不作替换,而且需要更换制冷剂的3台分体空调均配备独立控制回路,更换过程数据机房无需停机、断电。而且我司在本次节能改造项目中采用移动式储能后备解决方案,利用储能系统的特性,为改造设备提供双电源供能方案,采用双电源的形式,确保数据机房不断电。
上述3种节能产品在本项目节能改造过程中,能确保数据机房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导致数据丢失等安全隐患,我司的投标文件如实响应招标文件的招标要求和响应条款。
2.关于投诉我司采用的节能冷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说明。
我司在本次节能改造项目中对于数据机房中精密空调的制冷剂不作替换,仅对压缩机在室外的3台分体空调进行制冷剂替换,采用节能环保冷媒R436C替换原来的R22冷媒。本次制冷剂替换的充注限值符合我国有关标准规定值(《GB 4706. 32-201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标准中规定,此类制冷剂室内充注限值为 0.038kg/m3)。本次制冷剂更换,空调压缩机功率仅占所改造空调压缩机总功率的0.7%,制冷剂充注量少,其中两台充注量为0.72kg,应用于体积大于70立方米的资源中心数据机房蓄电池间,另外一台充注量为1.8kg,应用于体积大于 350立方米的市委大院数据机房。特别说明:制冷剂主要泄露点为压缩机接口处,本次改造的3台分体空调压缩机工作环境在室外,制冷剂充注量远低于标准规定的限值。因此对制冷剂的更换不会对数据中心正常运行构成安全隐患。本次采用的节能环保冷媒R436C于2015年进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公共机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参考目录 2015》,于2014年进入北京市发改委颁发的《北京市2014年节能低碳技术产品推荐目录》,该节能冷媒技术成熟,产品稳定,已应用在众多项目,其中包含重要公共建筑。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答复、新环能公司的答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新环能公司提供的节能改造技术是否必须停机/断电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三、招标项目概况”总体要求3.1项规定:“安全第一原则:数据中心的专业性强,安全要求高, 不允许IT主设备、空调、电源系统等停机及断电进行节能改造类的技术,保障政府正常办公”。此外,招标文件“三、招标项目概况”节能设备改造要求(必须响应)4.5项规定:“在节能改造技术选型中,需要特别考虑到数据中心的专业性、安全性、保密性、节能改造的特殊性,绝对不允许数据机房所有设备例如主设备、空调、UPS、安防监控等重要设备停机或者断电情况出现,且不能影响原有设备正常运行, 节能改造时必须在满足不停机不断电情况下才能进行,对有可能出现停机、断电,导致数据丢失等隐患的技术和措施绝对禁止及使用”。
另查,本项目中标人新环能公司在投标文件非公开部分“对用户需求书的响应情况”中,对上述招标文件要求作出了完全响应的承诺,偏离情况为无偏离。
综上,本机关认为,中标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方案已经在其投标文件非公开部分中承诺节能改造技术不停机不断电(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新环能公司的节能改造技术无法满足上述招标文件要求。本项投诉不能成立。
(二)关于新环能公司提供的节能改造技术存在易燃易爆安全隐患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安全隐患”的定义仅限于“停机/断电导致的数据丢失”,并未包含“易燃易爆”。关于“易燃易爆”问题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要求。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项投诉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