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178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20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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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厦门御创盛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201单元N125

被投诉人:深圳市国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0E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虚拟仿真、AR/VR资源开发服务”项目(编号:SZGX2018059-SCZJ,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5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项具体课程技术要求中第7点第1小点“★所有三维模型都可以被VR引擎Unity3D调用”和第4小点“开发引擎采用Unity3D”为倾向性条款。

  Unity3D引擎只是目前市场上已有的一种虚拟现实开发软件,并不具有唯一性,市场上还有诸如virtoolsVRPWeb3D等多种开发引擎可以实现本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这些也都是市场上成熟的开放式3D开发引擎,使用时也不需要收费或者涉及到版权问题,而且市场上这些可正常获得和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均可以满足本项目中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定制开发服务。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项目需求”规定:“带‘★’项为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为不可偏离项,如有偏离将作无效投标处理。”以星号条款要求所有模型都采用Unity3D引擎开发,这是非常明显的倾向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二)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排他性条款。

  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二、整体技术要求”中“1、本项目建设中所采用的具体实现技术(如仿真3DVRARMR编程语言、接口等),校方有指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校方要求执行,没有的必须采用业界主流或广泛认可为未来主流发展方向的技术。”该条款结合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的第四章第三项具体课程技术要求中第7点第1小点“★所有三维模型都可以被VR引擎Unity3D调用”,和第四章第三项具体课程技术要求中第7点第4小点“开发引擎采用Unity3D”的相关描述,已经指定了仿真3DVRARMR所采用的模型开发技术,排除了市场上其他符合本项目建设需求的技术规格,属于明显的排他性条款,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三)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未量化与细化。

  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表三、商务技术评估表”中的评分准则“横向比较,分档评分”中评价方式“优良中差”。这种评分标准没有进行细化和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描述,已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此,如果没有量化评分指标,将造成人为因素影响分数的评定。

  (四)投诉事项4: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定性为服务不符合实际情况。

  本项目主要是“采购包含5门专业课程的虚拟仿真、VRAR资源以及能够对5门课程进行集中管理的VR资源教学管理平台”的软件产品,最终提供的是货物而不仅仅是服务,所以项目定性应该是采购货物。而根据相关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因此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的设置已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五)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技术条款未列出具体整合方法且与需求不相适应。

  本次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二、整体技术要求”中第4点:“本项目要求具有完善的集成整合方法、集成整合接口和二次开发接口,能与我校智慧校园深度集成融合。”但是在整个招标文件中并未列出校方智慧校园项目的具体集成整合方法、接口和二次开发接口的规格参数,这个技术要求属于与本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款,违反了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

  本项目根据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具体需求采购教学资源的定制开发服务,属服务类采购。首先Unity3D并不是本次项目具体采购的产品,其次Unity3D是目前国际、国内虚拟现实、AR/VR资源开发主流技术,任何人均可正常获得和使用,不存在排他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学校采购组在做本项目招标文件前,广泛调研了国内十多家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虚拟仿真、AR/VR企业,都采用或支持Unity3D开发虚拟仿真、AR/VR资源。另外,由于Unity3D的广泛使用和对相关人才的大量需求,学校数字创意与动画学院开设了课程编号为5210001552152066Unity3D相关课程,分别为“Unity3D游戏设计基础”和“Unity3D游戏开发基础”。因此,学校师生对Unity3D引擎较为熟悉。且本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了三维模型、脚本源代码等提供给学校,本采购项目的最终成果将被学校师生用于二次开发,故需要采用学校师生都较为熟悉的VR引擎进行开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由于Unity3D性能广泛被认可,且被国内绝大多数虚拟现实、AR/VR企业所采用,因此在制定三维模型、开发引擎须遵守的规范、标准、技术规格时,要求所有三维模型都可以被VR引擎Unity3D调用以及开发引擎采用Unity3D

  Unity 3D是市场上开放、成熟的VR引擎技术,任何人均可正常获得和使用。该项目所设条款均有三家及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响应,不存在倾向性,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更没有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排他性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招标文件要求“1、本项目建设中所采用的具体实现技术 (如仿真3DVRARMR、编程语言、接口等),校方有指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校方要求执行,没有的必须采用业界主流或广泛认可为未来主流发展方向的技术”,该要求非星号条款,具体满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该项目所设条款均有三家及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响应,不存在倾向性,不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也没有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未量化与细化。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评分项需要评审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出比较,并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做出评定,每个等级均有对应的区间分值,由评审专家在区间分值内进行打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87号令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未禁止招标文件设置区间分值。

  (四)关于投诉事项4: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定性为服务不符合实际情况。

  本项目不是购买现成的软件产品,而是根据学校目前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和相关任课教师的需求定制开发教学资源的服务。

  (五)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技术条款未列出具体整合方法且与需求不相适应。

  本项目建设中所采用的具体技术要求、集成要求等已在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列明,不存在违反公开透明、公正原则的情况。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条款。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二、具体技术要求”—“三、具体课程技术要求”第7点规定:“★1)所有三维模型都可以被VR引擎Unity3D调用;……4)开发引擎采用Unity3D。”

  本机关认为,首先,选用Unity3D作为调用引擎,是基于采购人学校师生对Unity3D引擎较为熟悉,且对采购项目最终成果源代码二次开发的需要。其次,由于Unity3D是市场上主流开发引擎之一,满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投标,在市场上已形成较为充分的竞争。综上,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存在排他性条款。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二、整体技术要求”规定:“1、本项目建设中所采用的具体实现技术(如仿真3DVRARMR编程语言、接口等),校方有指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校方要求执行,没有的必须采用业界主流或广泛认可为未来主流发展方向的技术。”

  本机关认为,中标供应商按照校方的要求进行服务,上述要求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同时,采购方指定Unity3D作为调用引擎,也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问题。综上,本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未量化与细化。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表三、商务技术评估表”中有若干评分项存在“横向比较,分档评分:评价为优得5分,评价为良得3-4分……”的描述。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87号令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未禁止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优良中差”分档评分。其次,招标文件中相关评分项已设置了较为明确的评分标准。综上,本项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定性为服务不符合实际情况。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是根据采购人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定制开发教学资源,并非购买成品的软件,本项目定为服务类项目并无不妥之处,也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本项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技术条款未列出具体整合方法且与需求不相适应。

  经查,招标文件中第四章“二、整体技术要求”规定:“4、本项目要求具有完善的集成整合方法、集成整合接口和二次开发接口,能与我校智慧校园深度集成融合。”

  本机关认为,首先,上述要求属于对整体技术要求的概述,不存在违反公开透明、公正原则的情况。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要求与项目需求无关。综上,本项投诉不成立。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投诉事项均不成立,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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