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311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05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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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深圳市捷雅特科技有限公司

 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9号百汇大厦北座2601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手动病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816290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9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深圳海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燕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4项要求:背部上升0-75°。海燕公司所投品牌的使用说明书中显示是0-70°,而海燕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为背部上升0- 75°。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5项要求:膝部上升0-45°。海燕公司所投品牌的使用说明书中显示是0-40°,而在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为上升0-45°。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16项要求:整床升降380-720mm。海燕公司所投品牌的使用说明书中显示是730-530mm,而海燕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为整床升降380-720mm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23项要求:床头柜材质为塑钢;海燕公司为无偏离响应,而根据投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所使用美格尔产品取证的同款床头柜来看,该床头柜材质为全ABS材料,非塑钢材质。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2.3项要求:具有空气阻尼装置:可以使输液杆缓速下降,而且可以通过旋转上下锁紧件调节高度并固定;海燕公司在其所提供的产品彩页有关输液架图片及我公司提供的美格尔输液架证物来看,海燕公司的输液架结构与空气阻尼装置的要求严重不符,而且不是通过旋钮来控制输液架的高度。

  三、被投诉人答复

  我中心已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深圳海燕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并于2018910日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并抄送你委。我中心无新补充意见。

  四、海燕公司答复(具体以回复函内容为准)

  (一)投诉事项1-3:我司根据所投产品的实际参数对此数条招标参数进行了无偏离响应,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二)关于床头柜材质的投诉。我司对此条招标参数进行了无偏离响应。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中标的产品为美格尔型号EscortA30的病床及与病床配套的美格尔床头柜,与本次投标的病床及床头柜型号完全不同。

  (三)关于输液杆的投诉。投诉方找来的美格尔输液杆样品并不是本次投标的产品。本次招标,我司所投产品是根据本项目的招标要求进行的定制产品,是完全符合招标参数的产品。

  五、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函请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海燕公司投标产品(Escort3308)在该委备案的技术参数进行了鉴定和核实。该委出具了书面回复函(深市质函〔2018535),并提供了深圳市美格尔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委备案的“手动病床”技术要求。根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供的复函及备案技术资料、被投诉人答复、海燕公司答复、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1-3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供的复函显示,深圳市美格尔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型号Escort3308备案的参数为:床面背部最大折起角75°,床面腿部最大折起角45°,床面距地高度380-720mm。因此,投诉事项1-3均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4(床头柜材质)

  根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供的复函,床头柜不属于医疗器械,床头柜材质在企业备案的技术要求中未作规定限制,以企业实际产品为准。因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海燕公司《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投诉事项4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5(输液架)

  招标文件关于本项规定:“▲2.3.具有空气阻尼装置:可以使输液杆缓速下降,而且可以通过旋转上下锁紧件调节高度并固定”。经查,海燕公司投标文件对本项的技术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偏离情况响应为“无偏离”,说明一栏填写为“无”;海燕公司投标文件第54页提供了输液架图片。经组织论证,从该输液架图片外观来看,是否具备空气阻尼装置,无法判定,但确实与“旋转上下锁紧件调节高度并固定”这一外部特征不相符。此外,根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供的复函及备案技术资料,输液架空气阻尼装置在企业备案的技术要求中未作规定限制,以企业实际产品为准。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提供的复函及备案技术资料,输液架空气阻尼装置在企业备案的技术要求中未作规定限制,应以企业实际产品为准。海燕公司在答复函中确认,其所投产品是“根据本项目的招标要求进行的定制产品”,并承诺将严格按照招标要求进行供货。因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海燕公司存在《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

  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三、具体技术要求》规定,“投标人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并按《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产品原厂说明书或产品彩页等。提供的证明资料与投标响应情况不相符的,视为《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备注第4项规定,“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应按《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指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若《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输液架的证明材料,即投标人作出响应即可,无需提供证明材料。此外,海燕公司虽在投标文件第54页提供了输液架图片,但并未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本项技术参数的证明资料名称和指明位置,因此,该输液架图片与其《技术规格偏离表》的响应及填写情况并无关联性。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海燕公司构成了“《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