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8〕330号)
投诉人:深圳市君之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福安大厦五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交委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816924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废标理由将投诉人作废标处理,属评审错误。
事实依据:首先,招标文件并没有将“项目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及“违约承诺”标注不可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招标文件“项目技术要求”中“人员配置承诺”及“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作为不可偏离的实质性条件没有依据。评标委员会擅自将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作为实质性要求并据此进行评审,明显属于未按照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违规行为。再次,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已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违约承诺”中对项目进行“我司承诺全面响应《市交委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书政府采购文件》所规定的供应商应承担的所有任务、责任、规定和要求;如有违约,同意接受文件所规定的处罚”的总体承诺,并在服务方案中涵盖了所有的服务承诺及违约承诺。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废标处理属于重大评审错误。
投诉事项2:本项目对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审出现错误。
事实依据: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报价与付款”中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报价必须按照以下投标报价表执行,否则投标报价无效(详见招标文件第13页)”,该条款明显属于实质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表,最低报价应为5,189,788.28元,此报价为第一轮最低报价,第一轮报价低于此报价的投标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应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中,深圳万厦居业公司、深圳安厦物业公司、深圳嘉诚物业公司以及深圳福田物业公司(第一轮被确认为候选中标供应商)4家报价低于最低报价,应视为无效报价。但本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将未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作为竞价候选供应商,存在明显的评审错误。
投诉请求: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情况
对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提及:经核实,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人员配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缺少“(一)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保持稳定,首次进驻人员要求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人员变更要求经采购人同意”条款内容;同时,你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交“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你司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投标方案、服务内容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判)”情形,作投标无效处理。
对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提及:首先,原评标委员会核实认为深圳嘉城物业公司、深圳福田物业公司和深圳万厦物业公司的投标报价均不存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无效的情形。其次,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中“九、投标报价”的第2项要求,投标人有根据自己的成本进行自主报价的权力,深圳嘉诚物业公司、深圳福田物业公司和深圳万厦物业公司投标报价均不低于财政预算限额的70%,应认定为有效投标。再次,投诉人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报价必须按照以下投标报价表执行,否则投标报价无效”的条款理解错误,该条款中的“投标报价必须按照以下投标报价表执行”不等于必须按照此报价表进行填报,且该条款是针对防止重复报价而特别说明的。
三、本机关的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认真阅读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并依法调取、审阅了本项目的有关资料、证据,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将投诉人作废标处理是否合法或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技术要求”中“人员配置承诺”及“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的原文表述分别为“三、人员配置承诺(一)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保持稳定,首次进驻人员要求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人员变更要求经采购人同意。......”及“四、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一)中标后,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与原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管理权交接。采购人将按照原采购期费用标准,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结算过渡期费用。自中标之日起,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管理承诺。......”
从上述两条款的表述可看出,招标文件未以明显方式明确标注上述两条款为实质性满足条款,也未明确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制作中须提供相关的文件或规定投标供应商未完全响应上述两条款时将被作无效投标处理的后果,且上述两条款亦不属于本项目符合性审查表中规定的应作无效投标的情形,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人员配置承诺”及“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的条款不属于本项目的实质性满足条款。
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三、人员配置承诺”及“四、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的项目技术要求未要求单独提供关于“人员配置承诺”的有关承诺文件。
最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4页“注意事项”第4条虽明确规定“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技术参数和各项要求的响应应是列出具体内容。如果投标人只注明符合或满足,将被视为不符合,并可能严重影响评标结果”,该条款对于未对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具体响应的后果仅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并非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此外,投诉人已在其投标文件中“4、违约承诺”中以总体概括性的方式表述承诺,也以分项承诺的方式进行了书面承诺,具体分项承诺包括“关于人员配置的承诺”、“关于服务质量的承诺”、“关于安全管理责任承诺”及“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的承诺”。以上承诺内容虽未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三、人员配置承诺”及“四、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的项目技术要求条款进行承诺,但投诉人的上述承诺内容实际上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另查明,未提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人员配置承诺”及“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有关材料不属于法定应作无效投标或废标的情形。
因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未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四、项目技术要求”中“人员配置承诺”及“中标后合同执行期间承诺”的有效材料,属于“所投投标方案、服务内容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判)”情形,而作“废标”处理缺乏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中的价格评审是否存在错误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0页第4条规定如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投标报价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投标报价表执行,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根据上述该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投标报价表中的最低标准执行的后果为投标报价无效,而非作无效投标处理。
另查明,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为534万元,该采购预算额的70%为373.8万元,而本项目各投标供应商的第一次投标,均未超过本次采购项目的财政预算限额,也均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限额的70%。根据投标报价表的最低限额标准设置,有两家投标供应商分别为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厦居业公司”)和深圳市安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厦物业公司”)的报价低于本项目投标报价表规定的各项最低限额标准总和。本项目中因报价违反招标文件设置的无效投标处理条款或符合性审查条款而被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供应商只有深圳安厦物业公司,投诉人投诉所列其他三家投标供应商深圳万厦居业公司、深圳嘉诚物业公司以及深圳福田物业公司均为有效投标。
经核,深圳万厦居业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表规定的各项最低限额标准总和,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应的规定应作无效报价处理,但该项目的《报价得分表》中该公司的报价得满分20分,此处对该公司报价的评审错误属实。另查明,深圳万厦居业公司未能进入本项目的报价候选供应商名单,故对该公司的报价评审错误未实际影响或可能本项目的中标结果。
因此,投诉人投诉称评标委员会对深圳万厦居业公司投标报价评审错误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对于其他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评审存在错误的情形,故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未影响到本项目采购结果。
四、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直接影响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数量和采购结果。另经查明:本项目处于已完成采购活动但未签订采购合同阶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并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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