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441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0-17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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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广东飞企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生产加工中心1号五层1单元、3单元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教育云总系统集成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262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违背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未尽评审义务。

  事实依据:1.评审委员会先以投诉人提交的《深圳教育云系统集成项目报价说明》(以下简称《报价说明》)中“系统集成费未考虑对教育云项目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整体集成”、“定制开发应用软件报价估算工作量为51人/月,与招标要求的投入项目团队总人数满足100人或以上要求不符”两点为由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在质疑阶段,投诉人对上述两点进行了合理解释,即“系统集成费以定制开发应用软件报价为技术进行估算,而定制开发应用软件中已包含了对现有云空间、云课堂、云超市的应用对接”、“定制开发应用软件部分的估算工作量为51人*12月=612人月,而非整个项目的估算工作量,且我司投标书中已提供团队总人数超100人社保证进行明确响应”,而评审委员会又以“系统集成费未包含系统集成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的费用,不符合项目系统集成总要求”、“未给出工作量的构成和估算依据”为由再次草率地认定投诉人质疑不成立。2.投诉人投标文件已明确响应负责教育云项目所有的软硬件设备/产品、数据、标准、运维体系、安全体系等的整体集成,负责协调各方,完成深圳教育云的整体割接上线、平稳运行,并在项目终验后提供12个月的免费日常维护(含提供运维人员);同时招标文件未清楚列举教育云项目所有需集成的软件应用、硬件产品等清单;项目总体需求中存在较多以实际情况和招标方意见为准的情况,无法精准计入报价;考虑到投诉人的战略地位,投诉人在系统集成费报价中以最低利润策略进行计算,且《报价说明》已明确说明投诉人具有相关的业绩且获得用户肯定,故而结合同规模项目经验以及战略项目团队配置情况,通过类比估算法测算出软件开发工作量,代入公司内部软件开发价格估算模型,得出了定制开发应用软件部分报价。

  投诉请求:恢复投诉人有效潜在供应商资格。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答复

  已在质疑答复阶段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无补充意见。质疑答复意见如下:

  1.《报价说明》中的系统集成费只考虑了定制应用开发软件系统集成的云政务、云空间、云课堂、云沟通、云档案、云超市、应用移动化等部分内容,未包含招标文件中关于系统集成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的费用,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0页项目总体要求中“系统集成:负责教育云项目所有的软硬件设备/产品、数据、标准、运维体系、安全体系等的整体集成,负责协调各方,完成深圳教育云的整体割接上线、平稳运行,并在项目终验后提供12个月的免费日常维护(含提供运维人员)”的要求;2.《报价说明》中定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费的估算工作量为51人月*12月,但未给出工作量的构成和估算依据,无法判断报价的合理性。

  (二)采购人市教育局回复

  经研究,支持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意见。本项目预算为4,191.3万元,包括深圳教育云的定制开发应用软件、系统软件和系统集成等三部分建设内容。其中,定制开发应用软件须负责完成招标需求书中的云政务、云空间、云课堂、云沟通、云档案、云超市、应用移动化、教育云管理与运营体系等建设内容的软件开发、系统改造、数据梳理、规范编制等,负责完成深圳教育云系统应用割接上线、历史数据梳理、相关标准规范编制与发布等工作。系统软件须负责提供深圳教育云系统的割接上线需要的数据库软件和中间件软件。系统集成须负责教育云项目所有的软硬件设备/产品、数据、标准、运维体系、安全体系等的整体集成,负责协调各方,完成深圳教育云的整体割接上线、平稳运行,并在项目终验后提供12个月的免费日常维护(含提供运维人员)。此项目建设意义重大,是政务管理信息化和教学应用信息化全面提升的重要支撑。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采购人市教育局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公告信息、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及《报价说明》、评审录音录像等相关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191.3万元,投诉人的报价为1,288万元;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两家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3,611万元、3,698.1万元。评审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报价太低,可能影响项目质量,要求投诉人在2小时内提交报价合理性说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投诉人向评审委员会递交了《报价说明》,该材料载明定制开发应用软件费用以及系统集成费用分别为945.7万元、75万元,并列出成本计算公式,其中定制开发应用软件部分存在计算错误,而系统集成部分系以项目软件建设费用(945.7万元)为计算基础。

  经讨论,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5项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在质疑处理阶段,评审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投诉人系统集成未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的费用,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0页“系统集成要求:负责深圳教育云项目所有的软硬件设备/产品、数据、标准、运维体系、安全体系等的整体集成,……提供12个月的免费日常维护(含提供运维人员)”的要求;未给出定制开发应用软件部分工程量的构成和估算依据,无法判断报价合理性。

  另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0页至第97页具体说明了项目总体要求以及相关需求内容。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并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因此要求投诉人提交报价说明材料;在投诉人递交《报价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就系统集成费用构成、定制开发应用软件计算公式的工程量构成以及估算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根据专业知识判断投诉人未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并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上述评审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以投诉人未能证明报价合理性为由将其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