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442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10-17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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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501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教育云总系统集成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262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采购人深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并作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评审结果存在问题。

  事实依据:1.评审委员会在投诉人按要求提供投标报价说明后,在无法确定投诉人是否通过初审的情况下,仍要求投诉人进行现场演示,有失公平;2.现场演示作为评标信息一项,进行现场演示意味着已进入评分环节。本项目共有至少三家投标供应商进行现场演示,质疑答复却得出“本项目并未进入打分环节”结论,存在问题;3.投诉人报价说明文件已从合理、合法的角度说明报价原因,不存在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的情况。综上,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并作出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评审结果,存在严重的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违法行为。

  投诉请求:撤销对投诉人投标无效的认定。

  二、被投诉人、采购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一)被投诉人答复

  已在质疑答复阶段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无补充意见。质疑答复意见如下:

  1.7月24日下午,包括投诉人在内共有3家供应商参与现场演示。由于投诉人和另外2家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评审委员会要求上述公司提供投标报价说明。由于等候时间较长,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先进行现场演示环节。投诉人演示人员进场后提交了《投标报价说明函》(下称《报价说明》)。评审专家告知投诉人演示人员,由于评审委员会还未看该材料,无法确定投诉人是否通过初审,为了节省时间同意投诉人先进行现场演示,如评审委员会不认可该报价说明,投诉人投标将作无效处理。投诉人演示人员并未提出异议。全部参与现场演示的供应商结束演示后,评审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报价说明》进行了研究,认为其未提供报价的具体构成,无法判断该报价能够完成该项目,故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

  2.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由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评审委员会认定本项目废标。本项目并未进入打分环节,不存在投诉人反映的已完成评分环节及评出中标结果的情况。

  (二)采购人市教育局回复

  经研究,支持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的意见。本项目预算为4,191.3万元,包括深圳教育云的定制开发应用软件、系统软件和系统集成等三部分建设内容。其中,定制开发应用软件须负责完成招标需求书中的云政务、云空间、云课堂、云沟通、云档案、云超市、应用移动化、教育云管理与运营体系等建设内容的软件开发、系统改造、数据梳理、规范编制等,负责完成深圳教育云系统应用割接上线、历史数据梳理、相关标准规范编制与发布等工作。系统软件须负责提供深圳教育云系统的割接上线需要的数据库软件和中间件软件。系统集成须负责教育云项目所有的软硬件设备/产品、数据、标准、运维体系、安全体系等的整体集成,负责协调各方,完成深圳教育云的整体割接上线、平稳运行,并在项目终验后提供12个月的免费日常维护(含提供运维人员)。此项目建设意义重大,是政务管理信息化和教学应用信息化全面提升的重要支撑。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采购人市教育局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公告信息、投诉人投标文件及《报价说明》、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情况如下:

  (一)经查看本项目评审现场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共有4家投标供应商签到参加现场演示。签到后,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要求投诉人在2小时内提交报价说明材料。在等候期间,评审委员会要求提前进行现场演示。其后,在现场演示时,投诉人演示人员当场提交《报价说明》。评审委员会明确告知该演示人员因尚未审阅报价说明材料,鉴于投诉人演示人员已进入评审现场,故允许其先进行演示,而该名演示人员对此安排并无异议。演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再次强调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须评审委员会讨论后另行通知。

  其后,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进行讨论,一致认为:投诉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并将其投标作无效处理。

  另查明,本项目预算金额为4,191.3万元,投诉人的报价为800万元;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其他两家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3,611万元、3,698.1万元。

  投诉人提交的《报价说明》,主要介绍了自身业务范围以及在电子认证、信息安全、团队人才方面的优势,关于成本方面仅说明“我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经多次开会研究讨论,予以此项目战略优惠,不考虑任何利润空间”,同时作出履约承诺。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上述《报价说明》未提供具体成本构成,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因此将投诉人投标作无效处理。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并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因此要求投诉人提交报价说明材料;在投诉人递交《报价说明》后,评审委员会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就成本构成说明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根据专业知识判断投诉人未能证明报价合理性并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上述评审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评审委员会在等候供应商提交报价合理性说明材料期间先观看现场演示内容,属于其依职权作出的灵活调整,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同时也符合招标文件第98页“七、演示要求”第三条第2点“现场演示在正式评标环节前进行”的规定。此外,评审委员会在投诉人演示前后,均明确告知投诉人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须评审委员会讨论后另行通知,而投诉人现场演示人员对上述安排并未表示任何异议。

  综上,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以投诉人未能证明报价合理性为由将其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