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
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9〕452号)
投诉人: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605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急救指挥中心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278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本案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及请求(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一)投诉事项及事实理由
投诉事项1: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公司)在云南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事实记录,该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
事实依据:2019年5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川15刑终76号》中,有证据详细记录了安克公司在“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巡回医疗车建设项目设备G标段”政府采购项目中对被告人徐家相进行了行贿的违法事实,裁决书中第五项详细记录了违法的过程。
投诉事项2:安克公司与本项目的另两家投标供应商深圳市华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泰公司)和珠海市大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公司)的投标函异常一致。
事实依据:本项目安克公司、华美泰公司和大鹏公司都是按照本项目需求公示中的格式填写投标函,该三家供应商的投标函异常一致,而投诉人和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维尔公司)、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按照正式招标文件格式填写的投标函。另,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官网公示的本项目质疑事项答复函(质疑人:天维尔公司)中,原评标委员会都认为本项目格式“投标函”中的“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这句话中只填写项目编号即可。
(二)投诉请求:取消安克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确定本项目的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并对安克公司、华美泰公司和大鹏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被投诉人、本项目采购人及关联供应商的回复情况(详细内容以各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回复意见为准)
(一)被投诉人的回复情况
被投诉人回复称,就本项目投诉事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已于2019年8月7日向其递交了质疑函,其已于2019年8月13日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其对本次投诉事项与质疑回复函的意见一致,无新的补充意见。
(二)本项目采购人(即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的回复情况
本项目采购人回复意见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在本项目通知书发出前通过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等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对安克公司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安克公司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据此采购人认为安克公司是具有投标资格的,是合法的中标供应商。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所附《投标函》格式模板第1点中“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理解为要求投标人填写相应的项目信息,第3点中“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或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可提供保函或现金)。”应理解为要求投标人填写相应的履约担保金比例及金额,采购人认为安克公司、华美泰公司和大鹏公司三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响应了招标文件《投标函》的要求,并不存在投标函异常一致的情形。
(三)关联供应商安克公司的回复情况
安克公司的答复意见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1)投诉人提及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川15刑终76号》并没有裁定其司有行贿,法院及相关机关也并没有因上述裁定书对其司进行另行调查或进行处罚。(2)其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所称的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应具有的全部资格条件,其司至今为止也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较大数额罚款。(3)根据政府采购要求的查询(2019年9月16日止),其司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也没有其司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4)自《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川15刑终76号》作出以来,其司没有收到过相关的处罚通知,且其司自2019年5月8日以来在多个城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也可证明其司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对此,该公司举证了2019年5月8日以来其司中标的项目清单。
关于投诉事项2,投标文件正文的《投标函》是投标文件响应最基本的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格式要求“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或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可提供保函或现金)”这两句文字上一看就是要求投标人填写相关内容的,其司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不存在围标、控标的嫌疑。
(四)关联供应商华美泰公司的回复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2,华美泰公司的答复意见如下:其司曾多次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了解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要求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相应的履约担保金比例及金额。其司是正常参与本项目投标,严格按照招标要求正确填写了相关内容,而投诉人投诉其司有围标、控标嫌疑是随意猜想的。
(五)关联供应商大鹏公司的回复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2,大鹏公司的答复意见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所附《投标函》的格式模板第1点中“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理解为要求投标人填写相应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其司认为填写“项目编号为SZCG2019192787的深圳市急救指挥中心管理系统项目的招标文件”才是正确的;第3点中“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或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可提供保函或现金)。”应理解为要求投标人填写相应的履约担保金比例及金额,并且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的“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第5项“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0%”要求,其司认为填写“0%(或0万元)”才是正确的;其司是完全根据自己的理解,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编制,独立投标。
三、本机关的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分别向本项目的被投诉人、采购人及关联供应商发出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依法调取、审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关联公司的投标文件(公开部分和非公开部分)、评审资料、质疑函及质疑答复等有关证据,调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关于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本项目《招标公告》第四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具体要求如下:……(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查询结果为准。
2.关于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信息》页面第1页《资格审查表》载明如下:“1.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3.关于安克公司对“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响应,安克公司在其《电子投标文件》(公开部分)页面第10页提交了一份《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第2条明确承诺如下:“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另,安克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公开部分)页面第22-24页提交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到的记录均未显示该公司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4.关于安克公司的资格性审查结果,经核查本项目的投标文件初审表,安克公司的投标文件被认定通过了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
5.关于安克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核查情况,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川15刑终76号》)第五部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家相利用受云南省卫生厅委托担任‘云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巡回医疗车建设项目设备G标段’评标人员的职务之便,为珠海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代表陈某在上述项目竞标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陈某送予的人民币79万元”。另,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标注部分载明的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官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进行查询安克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刑事案件信息,均未查询到安克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列举的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记录。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关于本项目投标函的格式文本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信息》第82页“一、投标函”设置的格式文本第1点内容为“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该《投标函》格式文本的第3点内容为“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或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可提供保函或现金)”。另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信息》第21页“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的第一部分“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第5项内容为“履约保证金;合同金额的0%”。
2.关于安克公司、大鹏公司和华美泰公司投标函的投标响应情况,经核查,以上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公开部分)中提交的“投标函”在整体格式、内容上均是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提供投标函格式文本进行编制,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函》关于第1点的投标响应均为“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9192787的深圳市急救指挥中心管理系统项目的招标文件,……”;三家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函关于第3点的投标响应均为“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0%(或0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可提供保函或现金)”。
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安克公司、华美泰公司和大鹏公司投标函是否存在异常一致情形”在协助质疑答复时认为:招标文件所附《投标函》的格式模板第1点中“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项目编号为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理解为要求投标人填写相应的项目信息,第3点中“3.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或万元)作为履约担保(可提供包含或现金)”应理解为要求投标人填写相应的履约担保金比例及金额。安克公司、华美泰公司及大鹏公司三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第1点和第3点响应内容,属于在相应位置填写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履约担保金比例及金额,响应了招标文件中《投标函》的要求,尚无法认定上述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响应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中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情形。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首先,安克公司提交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证明文件的提交要求;其次,《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川15刑终76号》事实认定部分仅认定安克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个人给予贿赂的行为,未对安克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存在违法事实或犯罪事实作出认定。且该裁定书的裁定对象为受贿方,维持一审对受贿方受贿罪的认定及予以相应刑事处罚,并没有认定安克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更没有裁定该公司或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任何刑事处罚。因此,综合目前网上查询安克公司的诚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刑事案件信息的情况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安克公司不具备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认定安克公司通过本项目资格性审查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2,首先,从本项目招标文件所附《投标函》的文意来看,投标供应商在《投标函》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履约保证金比例、数额的不完整、空缺之处,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信息进行相应地补充完善,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也符合《投标函》语意上的完整性。其次,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均属于投标函的基本要素,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安克公司、华美泰公司和大鹏公司根据自身对投标文件格式文本的理解,在相应位置填写《投标函》的有关项目信息符合常理,也符合投标供应商编制以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函的惯例。因此,安克公司、华美泰公司和大鹏公司在投标函相应位置补充填写本项目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第(五)项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四、处理决定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3日